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133号珠海顺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33 号
珠海顺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85A
法定代表人:张志峰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科二路26号(厂房二)1-2楼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和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二楼车间有工人使用油墨进行喷涂作业并产生废气,你(单位)通过一条新增建设的铁质管道将喷涂废气向下引至一楼地面后排放,一楼处的废气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资料、现场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将在三十日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陈先生 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6-5151818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