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裸官不得担任正职
本报讯 记者靳碧海 实习生旷红云报道:24日,备受瞩目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据了解,《条例(草案修改稿)》在一审的基础上,完善腐败概念的界定,并明确用人领域等预防腐败措施。
据了解,《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腐败主体和行为特性,将腐败概念界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侵犯职务廉洁性、不可收买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贪污、职务侵占、贿赂、商业贿赂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
“这样的修改明确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非公职人员列为腐败主体,有利于在全社会开展腐败预防。”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智斌介绍说。
“不正当性关系”写入条例。《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共计六条,其中第五条格外醒目: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据了解,有调研意见认为,“权力”与“性利益”之间的交易,既侵犯了职务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又违反党纪国法,破坏了公序良俗,应当严厉禁止。
就目前社会普遍关心的人员任用晋升、“三公经费”公开以及“裸官”现象等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均有涉及。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在录用环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任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