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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大八项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20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珠府办函〔2015〕12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珠海市法规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等八项制度(珠人常〔2015〕4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市人大要求,为便于做好配合实施工作,明确政府职责,现将八项制度有关条文简明细化,列出要点,请你们认真做好落实工作,推动我市依法治市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珠海市法规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1. 法规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公众参与法规制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法规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做好公众参与法规制定的相关工作,为公众参与法规制定工作提供便利。公众应邀参与法规制定活动,法规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四条)

  二、珠海市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办法

  2.预算编制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提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对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预算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市人大财经委可以将调研意见反馈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调研意见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财经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送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算草案。(第十九条)

  4.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各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提出的预先审查意见的七日内举行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列席市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并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的十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市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由大会筹备处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一条)

  5.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社保、国土、规划建设、国资、房地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参与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并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充分发挥共享平台的效益。(第二十九条)

  6.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报送预算收支报表、预算收支分析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汇报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和审议意见的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7.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备费使用方案,并定期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备费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

  8.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第三十五条)

  9.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初稿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审计部门应当列席。(第四十四条)

  10.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四十七条)

  三、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

  11.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机关的司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四、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1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相关的市人大专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应当形成专题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提供参考,并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及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第八条)

  13.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市人大专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征求意见,相关的市人大专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不能如期送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十条)

  14.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市人大专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前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议题的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审议过程。(第十一条)

  15.市人大常委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二条)

  16.审议意见或者决议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后的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草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相关的市人大专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征求意见。市人大专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应当在收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草案后的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反馈“一府两院”办事机构。“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市人大专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反馈意见后的一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专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应当及时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者执行决议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第十五条)

  五、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办法

  17.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四个月内报告整改情况。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第十条)

  六、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18.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三)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四)市本级决算草案;(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六)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19.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一)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立项;(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三)国有土地等公共资源的年度开发利用情况;(四)市管非上市国有企业的重大改革和资产重组;(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的重大事项,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报告;第(二)项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规划报批前报告;第(三)项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报告一次;第(四)项的重大事项,应当在重大改革和资产重组方案批准前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依法及时报告。(第五条)

  20.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二)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三)市级以上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的设立;(四)依法应当报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备案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在一个月内将批准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21.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的形式提出,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第七条)

  22.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临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第十三条)

  2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提请主体应当提供必要的***和参阅材料,提请主体为机关(机构)的,其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提请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作说明,回答询问。(第十七条)

  24.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并根据决议或者决定规定的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第二十一条)

  七、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定

  25.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制定议案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有关机关应当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例会报告。(第十四条)

  26.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决定交付审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代表议案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的说明和对议案的处理建议。(第十六条)

  27.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及审议通过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审议或审查报告,要求有关机关提出办理方案的,有关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方案,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办理方案应当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具体方案、解决措施、经费安排和办理时限等内容。有关机关制定议案办理方案,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第十九条)

  28.有关机关提出的办理方案交专门委员会审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方案不满意的,由承办的有关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再次提出方案,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议案代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机关办理方案和再次办理方案,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29.有关机关在议案办理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办理方案的办理时限、措施等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经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未及时报告调整方案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做出解释,常务委员会可做出相关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30.承办的有关机关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办理方案明确的责任部门、具体方案、解决措施和时限等内容,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作一次年度书面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听取审议实施或办理情况的报告,直至该项工作完成。(第二十二条)

  31.有关机关议案办理工作完毕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办结报告,经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结报告时应当做出决议或决定,对已经办结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组织代表复查。办结报告未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机关应当继续办理,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重新提交办理报告。(第二十三条)

  32.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为督办部门,对有关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第二十四条)

  33.代表在审议议案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采用专题询问会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二十六条)

  34.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议案办理工作的质询案,提出的质询案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以质询会等方式现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有权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议案办理工作的质询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以质询会等方式现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受询问或受质询机关作出的答复内容中承诺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完成情况,如承诺的事项未按要求达到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将有关情况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必要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全体代表通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八、珠海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35.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将人民群众反映问题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一)涉及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本市全局性工作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约见所涉及的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可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形成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二)涉及“一府两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代表可以建议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一府两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三)涉及辖区或镇(街)职责范围的问题,代表可直接向区或镇(街)反映。(第十九条)

  36.代表联系群众所提出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及时交“一府两院”等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加强***督办。(第二十一条)

  37.有关机关或组织接到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办理,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38.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为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代表要求,协助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组织工作,帮助解决代表开展活动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第二十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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