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ZBGS-2022-01
珠科创〔2022〕3号
各区(功能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为规范全市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公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2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2日,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1年1月17日
(联系人:王 昭;联系电话:2222051,159****4667)
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量化标准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 在***的领导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轻微危害,属于初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立即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并完全消除影响的,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从轻处罚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轻微危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限期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一般处罚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从重处罚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必须重建和搬迁的,对个人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情节轻微的并属于初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能够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的,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免予罚款。
2、从轻处罚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限期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的危害较为严重,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或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地震观测环境严重破坏以及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台站正常观测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失去观测意义,必须重建和搬迁的情况下,对个人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破坏轻微(地震遗留的地形地貌、破损的建构筑物等遗址、遗迹没有消失,仍然具有地震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不需要进行改造和修复的,对地震遗址、遗迹的影响危害为短期的,停止违法活动之后影响不再加剧的),属于初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立即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地震遗址和遗迹的原状,并完全消除影响的,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危害,影响部分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且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或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不可修复性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限期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破坏较为严重(地震遗留的地形地貌、破损的建构筑物等遗址、遗迹需要进行改造和修复才能恢复其地震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对地震遗址、遗迹的影响危害为短期的,停止违法活动之后影响不再加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立即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地震遗留的地形地貌、破损的建构筑物等遗址、遗迹消失导致其地震科研价值和纪念、示范意义丧失,无法进行修复的),对个人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后,限期内增建了抗干扰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的观测环境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达到地震台站建设要求、地震观测环境要求以及观测数据入网要求的,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后,限期内虽然增建了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了地震监测设施,但周围环境对地震监测设施的正常观测仍然造成轻微危害的,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后,限期内虽然增建了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了地震监测设施,但周围环境对地震监测设施的正常观测仍然造成较为严重危害的,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采用的设备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未完成抗干扰设施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增建,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后,限期内能够按要求及时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拟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或立即停止在建工程的施工,限期内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在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进行相应修正的;或限期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使已建工程达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不予罚款。
2、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后,虽然及时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但限期内没有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拟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进行相应修正的;或者虽然对已建工程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但仍然达不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没有对拟建、在建或者已建工程及时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限期内及时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但未对已建工程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处十一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4、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的限期过后,在多次督促下,仍然拒不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拒强行组织拟建工程或者在建工程的施工,阻挠执法和调查的,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处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具体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尚未完成,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 违反法律规定,三次以内(包含三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责令改正后,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规定,三次以上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责令改正后,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七、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处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所允许的单位具体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尚未完成,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 违反法律规定,三次以内(包含三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责令改正后,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规定,三次以上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责令改正后,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八、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能够配合执法和调查,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拟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或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使在建或已竣工的工程达到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拟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进行相应的修正,工程还没有组织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使在建或已竣工的工程达到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或责令改正后,仍然不予改正,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拟建、在建的工程仍然强行组织施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装置;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 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的,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占用、拆除、损坏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以及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 造成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过大破坏,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以及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过大破坏,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用房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 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四)地震监测标志;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 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 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占用、拆除、损坏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二)处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从轻处罚 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处罚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或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预测环境、应急救灾,对社会安全危害严重,或妨碍、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