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印发金湾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珠金府办〔2008〕53号
各镇人民政府,三灶管理区,联港工业区,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湾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建设 总部经济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及各工委、区政协办及各专委,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有关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7日印发
金湾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书记关于珠海“率先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争当我省科学发展的示范市”的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战略,构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双港”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企业总部经济,推动金湾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双港”为引擎、以大项目为龙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以新城区建设为依托,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总部向金湾集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区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
二、引进总部的重点
在培育我区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到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
三、引进总部的资格认定及条件
(一)设立总部的企业指:
1.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
2.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3.经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各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二)上述三类企业在金湾区设立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经认定可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1.从区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登记在金湾区;
2.每年对金湾区财政贡献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
(三)已在金湾区注册及新设的生产性企业,其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办法以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6〕81号)执行。
四、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从区外引进、在我区新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2年根据其年税收的地方分成收入同比增长额进行奖励。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根据同比增长额实行50%的奖励;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同比增长额实行60%的奖励。2年后,根据其年税收的地方分成收入总额进行奖励。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30%的奖励;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35%的奖励。
(二)对年税收的地方分成收入总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
(三)对从区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视其税收的地方分成收入总额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进入总部集聚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税收的地方分成收入总额大小给予适当补贴。
奖励、补贴资金由区和所在镇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五、打造总部经济发展外部环境
(一)成立由区领导挂帅,区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金湾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证书颁发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大力发展各类新型服务业,充分发挥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的作用,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
(三)加大对总部集聚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四)区工商、财税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区各部门要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定期召开经济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征求会。
(五)总部企业凭认定书可享受由辖区招商部门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在各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行业重点企业待遇等服务。
(六)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配合做好通关协调工作,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关、主要高级管理者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