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735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15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南轩小学举行喜迎二十大童心永向党书画展评活动
  2. 2022年度我市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召开
  3. 成武县组织收听收看全市稳经济大盘扩有效投资工作推进视频会议
  4. 西充县红十字会2021年社会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公示
  5.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甲茶镇新优村做活边角经济促进群众增收
  6. 丈量十法两湾八步法宜川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市域治理样板
  7. 新时代文明实践山头街道夜间一抹志愿红照亮和谐平安路
  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强化等级评价促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9. 界集镇四步走推进镇村民生保障工作走深走实
  10. 汕头提升城市气质让近者悦远者来
  11. 石勇主持召开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会议
  12. 兴文县江安县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交叉核查工作
  13. 关于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供油的通告
  14. 湾区专精特新产业园动工
  15. 大石镇全面实施耕地进出平衡整改恢复工程
  16. 大英县财政局掀起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热潮
  17. 绵竹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周报(2022年第39周)
  18. 擦亮长三角产业中轴名片奋力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
  19. 徐浩深入南城街街道调研
  20. 张希岳在检查今冬城区集中供热准备工作时强调争分夺秒加快项目建设全力提升供热保障能力
  21. 自治县委第四巡察组常规巡察自治县林业局党组情况反馈会议召开
  22. 大方县大山乡800亩高粱喜获丰收
  23. 从边角料到美玉上海环球港十年磨就城市名片
  24. 县商务事业发展中心精准助力电商企业发展
  25. 市中区妇计中心大力推进婚孕一体化服务项目
  26. 关于毕节市新增9例无症状感染者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27. 河口区首批科技合伙人招才大使选聘公告
  28. 2022年第103号通告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29. 从严从紧用心用力坚决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30. 喜迎二十大国庆开门红友谊关口岸货运通关量年内单日首破千辆大关
  31. 截至10月8日24时江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32. 磐石市市长王萍萍带队检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33. 宿迁板块逐浪资本市场构筑苏北领先新高地
  34. 我省对国庆节后疫情防控工作作部署
  35. 新港街道群众满意度大提升活动访出群众心声办好民生实事
  36. 图说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37. 常州人社部门聚焦痛点为企业输血供氧
  38. 菏泽老一辈书法家作品展开幕
  39. 住建部督导组赴南部检查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0. 黔西市林泉镇鲜果飘香迎丰收猕猴桃采摘正当时
  41. 规范差旅费申报电子化流程助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运行——钢城区城乡交通
  42. 迎国庆保安全增城海事处党旗飘扬监管一线
  43. 智能小家电产业园西区A10货梯旧梯拆除新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二次)
  44. 分流车辆缓解南澳岛交通压力莱芜临时停车场启运
  45. 市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2022年第3次专题学习会
  46. 安全装载很重要货车司机请勿任性
  47. 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48.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党支部多举措便利长者办理业务
  49. 我市假日旅游市场加速恢复国庆假期实现国内旅游收入1457亿元
  50. 原创IP文旅融合数字技术筑牢我省文化产业生态圈
  51. 我市推进河长制向有能有效转变
  5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43:02
  53. 甘肃省来(返)德疫情防控政策最新提示(10月5日1200)
  54. 文化惠民让美好生活成色更足
  55. 武健鹏调研校园环境提升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56. 鲁子军林赴永红乡调研产业发展
  57. 文明在行动满意在平塘平塘掌布扎实开展环境整治持续提升乡村颜值
  58. 九九重阳日浓浓敬老情长征镇开展敬老关爱活动
  59. 孝直镇对餐饮单位开展国庆节假日督导检查
  60. 舜耕街道办事处开展水拓绘花瓶增添生活美活动
  61. 关于毕节市新增9例无症状感染者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62. 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63. 慎终如始精准防控强化第一落点管控强化积极主动报备
  64. 禄斌调研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65. 市直机关妇工委举办巾帼文明窗口成果展示会打造窗口形象展示巾帼风采
  66.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蓬溪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首次登记的通告
  67. 国庆期间疫情防控最新安排
  68. 旺苍县民政局多措并举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
  69. 青岛市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周报)(2022年10月12日发布)
  70. 贵定疫别多日又闻朗朗读书声
  71. 平安山东建设十年成绩单出炉
  72. 宿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73. 潮阳进一步部署疫情防控和安全稳定工作
  74. 文创产品激活传统文化市民假期乐为精神充电
  75. 凭祥镇倾听民意解民忧合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
  76. 舒兰市召开醇基燃料安全隐患整治集中攻坚行动工作部署会
  77. 师情画意月映书乡—我们的节日中秋节遂宁市示范活动暨第38个教师节庆祝活动在中国红海举行
  78. 10月1日10月8日全市新冠疫苗接种安排
  79. 徐世林主持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暨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
  80. 县市场监管局多点发力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线
  81. 喜迎二十大织金县实兴乡丰景美如画稻谷收割忙
  82. 韩庙镇推进敬老院改造升级让老人住新家
  83.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穗规划资源云挂出告字〔2022〕9号)
  84. 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省筹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85. 骆文智赴清水河街道开展一对一挂点联系工作
  86. 东营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15个百分点
  87. 南城管行催告20220025325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东区村正街股份合作经济社)桂城文书送达公告
  88. 直击抗疫一线赞爱心企业捐赠物资助力疫情防控
  89. 全市稳定经济增长视频调度会议召开
  90. 区党政主要领导带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工作
  91. 县机保局开展强纪律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工作情况汇报
  92. 刘家沟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专项整治行动
  93. 罗田县教育局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体检和考
  94. 南城街街道徐庄村牵住基层党建牛鼻子铺就乡村振兴新路子
  95. 菏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
  96. 邓强主持召开县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议
  97. 平塘旅游产业实现稳步复苏——国庆长假平塘旅游观察
  98. 颜庄街道五个一庆双节喜迎二十大
  99. 国庆喜提大礼长征镇这个小区圆了加梯梦
  100. 郓城县委常委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