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沙区代理记账机构报送2016年度报备材料的通知
各镇(街)财所(办)、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各代理记账机构请认真填写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2016年度南沙区代理记帐机构报备情况简表(附表2);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2016年度南沙区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附表3)。
如涉及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的,需同时登陆“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dljzgl/index.jhtml)进行变更申请,并带上相应资料(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到我局办理变更申请。
以上(一)、(二)资料需盖公章并报送电子版,(三)、(四)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各一份(原件查验后退回),资料中涉及人员变动的需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本通知电子版可到“南沙区财政局”(网址:http://www.gzns.gov.cn/nsczj/)。
二、填报单位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具备代理记账执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将适时对各代理记账机构经营期间是否具备设立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吴***,电话:39910468,电子邮箱:nscz001@163.com 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一号E栋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72号窗)
***: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6年度南沙区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基本情况简表
3、2016年度南沙区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