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阿卜力克木·阿卜杜外力: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1月至8月31日期间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39号首层从事餐饮服务。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荔综食处字〔2016〕0703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催告你缴纳罚款七万元和加处罚款七万元,合计十四万元。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食强催字〔2017〕02052号)。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石围塘新基上村152号4楼,电话:020-81801849)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在接到本催告后十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你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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