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来穗人员和出租屋基础数据,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草拟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11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http://www.gz.gov.cn/lsgl/tzgg/201407/2709022.shtml)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28352626。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荔湾路147号二楼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175)、传真(传真电话:28352651)或电子邮箱(gzslsjyc@163.com)形式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准确掌握来穗人员基本情况,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来穗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二、来穗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所在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或者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来穗人员的屋主应在来穗人员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来穗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报送来穗人员信息。
四、用人单位招用来穗人员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有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自来穗人员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报送来穗人员信息。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实时通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网备系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
七、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安装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信息。
八、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或者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来穗人员的屋主、用人单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不履行登记、报送来穗人员信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