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府规〔2019〕1号
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工业企业
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德庆县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2月21日第十六届3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信局反映。
德庆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德庆县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肇府规〔2018〕13号)精神,根据《关于落实肇经信函〔2018〕157号)要求,加大力度扶持现有工业企业,加强和规范对增资扩产项目贷款贴息扶持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扶持对象为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扶持项目属于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项目。
本细则所称的增资扩产主要是指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因城市规划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在我县辖区内进行异地新建。
第三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的条件
1、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必须符合环保、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在我县投资主管部门取得备案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60%以上。
2、项目申报的贷款未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专项贴息扶持。
3、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增资扩产项目。
4、申请贴息扶持的贷款必须是借贷期一年及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用于增资扩产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5、申报材料要求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相关材料;票据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重复记账或不属于申报项目贷款资金的其他票据和凭证不予扶持。
第四条 贴息额度和标准
1、贴息额度: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在贴息期内须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每一年度核息并补贴一次,计息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金额为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单个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
2、借贷期少于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或随借随还以及对未按合同规定日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等,不予扶持。
3、利息核算:
(1)项目只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必须是投入该申报项目的,用于计息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流动资金总额(以项目备案证为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2)项目只有固定资产贷款的,用于计息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固定投资最高额(以项目备案证为准)。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经信局提供下列材料:
1、德庆县扶持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1);
2、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5、金融机构贷款及用途证明表(***2);
6、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7、金融机构贷款划账有效证明;
8、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得贷款的,提供担保合同复印件;
9、申请贴息的贷款使用***复印件;
县经信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填写企业贷款贴息汇总表(***3)。
第六条 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第七条 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由德庆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八条 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1-4:德庆县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报表.xls
相关政策解读:德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制定《德庆县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