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洛表镇人民政府关于杨成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杨成江:
您于2020年11月2日反映:《珙县人民政府关于洛表镇先锋7、8社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相关要求办理,应颁发林权证,洛表镇政府及林竹局至今不落实,要求解决。
经调查,你所反映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如下:洛表镇先锋村七、八社1952年土地改革时期为两个社,在1958年人民公社入社时合并为一个社,1978年时又分为两个社,即现在的先锋七、八社。两社在分社时因林地权属问题发生分歧,后经县林业局、洛表镇政府、洛表镇林业站查阅先锋七、八两社提供的资料,多次现场调查调解,并根据洛表镇联办林场股东委员会文件(洛股发〔2000〕2号)确定的双方股份分别为七社53股、八社72股,按照双方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额计算面积,即先锋七社1028亩、八社1482.9亩。为了便于管理,按靠近各社驻地,两头往中间计算各社面积划分界线。由于林场场部划在先锋七社暂时不能用于造林,同时为了两社界线较为明确,具体两社面积分配微调为:先锋七社1038.5亩,先锋八社1472.4亩。
2017年11月30日,珙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洛表镇先锋7、8社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书,按照分社后的承包地人口进行分配,即先锋7社53股,先锋8社72股,由县林业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按照就近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林地,确定四至边界,及时报县政府颁发林权证。但因当时,(7.8)两社,对处理意见不认可,导致边界划分一直受阻,现7社同意2017年珙县人民政府处理意见,要求划分边界,洛表镇人民政府已与县林业局沟通,如8社群众对2017年处理意见无异议,将及时划分双方林地边界。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珙县洛表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