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制度》《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听取公众意见及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所:
根据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现将《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制度》《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听取公众意见及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4日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南充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全局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
(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
(三)具有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
(四)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
(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
(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经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讨;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七)辞退;
(八)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为;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并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和财产损害;
(三)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四)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认为上级决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提出异议后,上级不改变,导致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有过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局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会同法制、人教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上条规定的方式给予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执法单位追究责任情况,应当作为机构年度评议考核的依据。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该执法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为:
(一)决定立案调查;
(二)调查案件事实,并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讨论决定并告知;
(四)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被追究人;
(五)执行。
需由有关机关处理决定的,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申诉或者执法检查、司法、行政监督及其他途径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在5日内予以立案。
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室、人教股、法制股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与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涉嫌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过错不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被调查人。
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是指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县食品药品、企业注册、商标、广告、合同、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三)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四)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对市场监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五)贯彻落实上级局、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六)需要报告上级局、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定事项;
(七)涉及公布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九)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机关内部人事任免;
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县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局长代表县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 局各内设机构为相关决策承办股室,负责承办重大事项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九条 对关系食品药品安全和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将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决策承办股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股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的督办工作,保证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具体执行股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局办公室适时组织决策执行股室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仪陇县市场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工作,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仪陇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力;不得设立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由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向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请示;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一式5份;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报请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 法制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
(三)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应作出将规范性文
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未经调研论证、未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建议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三)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争议较大,尚未协商一致的,建议起草部门协商一致;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条 法规股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涉及重大问
题或者争议较大的,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调研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论证、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政策依据等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发。但是涉及保障安全、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和执行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程序。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由局长办公室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15日内将备案报告1份和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电子版文本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听取公众意见及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取公众意见与专家咨询论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或邀请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县食品药品、企业注册、商标、广告、合同、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三)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四)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对市场监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五)贯彻落实上级局、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六)需要报告上级局、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定事项;
(七)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八)涉及公布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十)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咨询专家应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聘请的上级有关专家作为咨询顾问;
(二)本县法律专家、学者;
(三)本县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一般应为3—5人,如与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重大事项合理确定专家论证组成员;
(二)向专家论证组提交重大事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专家咨询论证组经过初审,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我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咨询论证;
(四)在咨询论证期间,可以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专家组讨论研究;
(五)咨询论证结束,专家咨询论证组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我局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调查论证,吸收、采纳社会各方面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县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同公示相同。
第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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