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出台了《芝罘区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实施有效激励,对失信行为有效惩戒,推动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此规定。
根据《规定》,同时符合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应急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并有效运行;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获得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等激励措施。
对存在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等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等惩戒措施。
区应急管理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严格信息采集,加大执行力度,让《规定》迅速落地生根,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张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