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办集中学习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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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4月18日上午,市金融办全体干部职工在会议室进行了集体学习,学习内容主要是《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集体学习由市金融办副主任陈立主持。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分为六章五十八条,分别是总则、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注重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突出普惠金融发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建立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资料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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