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用工总量10需备案
近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我市将对在今年10月1日前劳务派遣用工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单位,开展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并要求相关单位在明年3月1日前降至规定用工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于2016年3月1日前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我市从10月20日起至12月31日,对在10月1日前市辖区内劳务派遣用工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单位,要求报送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实施方案并进行备案,内容包括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进度安排情况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东营区、河口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的企业向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备案,各县向所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