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根据淄人社发【2015】72号文件,我县符合补缴条件的单位职工或个人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根据文件规定,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包括三类:其一,我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二,具有我县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三,具有我县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之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在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上,《通知》也做出了要求:第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另外,在申办地点和流程上,与去年相比略有调整。为让群众节省时间少跑路,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补缴,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缴业务由原来在县政务中心大厅办理,改为下沉至各镇(街道)人社所,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其中户籍在县城派出所的,在田镇人社所办理,户籍在开发区派出所的,在芦湖街道人社所办理。
各镇人社所个人养老保险补缴地址电话
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田镇街道人社所 | 黄河路田镇街道办事处院内东北角 | 6952708 |
芦湖街道人社所 | 清河路东首人武部办公大楼一楼西大厅 | 6951773 |
青城镇人社所 | 广青路南第二服务大厅 | 6737193 |
高城镇人社所 | 蔡旺十字路口北200米路西 | 6316967 |
黑里寨镇人社所 | 黑里镇政府服务大厅 | 6769830 |
唐坊镇人社所 | 唐坊镇政府西十字路口北50米路东 | 6355680 |
常家镇人社所 | 常家镇政府对门一楼服务大厅 | 6990527 |
花沟镇人社所 | 花沟镇政府南门西侧 | 6785200 |
木李镇人社所 | 木李镇政府大门北惠民大厅 | 6716528 |
高青县社会劳动保险处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