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学习
新颁布的《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区交通运输局结合全区实际,按照新条例的法定要求,加强学习和贯彻实施。
新版《条例》共三十五条,对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确立了“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起体现上位法要求、贯彻上级规定、便于操作管理、适合济南农村公路管理需要的行政管理架构。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职责分工,县道养护工程由县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其次,《条例》保障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四种主要来源,包括国家专项补助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村委会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和市场化筹措资金,明确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此外,《条例》加强了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增加了对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擅自更新采伐树木行为的许可事项,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作者:陈法伟)信息来源:区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