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罚款无还价余地
资料图片:交警在处罚违章者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下称《标准》)已于3月7日发布实施。“截至17日,共有44万起交通违法行为被查纠,未引发一起争议。”3月19日上午,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朱元龙告诉记者,《标准》以刚性保证公正,避免交通执法的随意性,其意义已初步显现。
罚款标准急需统一
朱元龙介绍,2006年,我省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达1630余万起,交通事故四项指标虽比上年大幅下降,但事故总量仍然很大。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全国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该法对大量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只作原则性规定。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明确了本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从我省情况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各地实施罚款的标准相差非常大,一线执法交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较强。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200元到2000元的罚款幅度,相同的违法行为在这里罚款200元,在另一地可能会罚款2000元。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引起群众对交警执法的不满。因此,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全省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统一起来,促使交警按照明确的处罚标准严格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执法质量,确保执法公正。
刚性规定罚款数额
《标准》出台前,司机与交警因罚款数额讨价还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标准》的最大特点是对罚款数额作了刚性规定,即不设幅度,一律明确到具体的罚款数额,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对驾驶机动车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共有50元至2000元多个等级,均作了详细界定。
出台《标准》会不会借机增设罚款项目?朱元龙说绝对不会。《标准》始终坚持严格依据上位法设置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范围、种类及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在上位法规定之外增设罚款项目,严格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避免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同时,《标准》规定对11种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而对于醉酒驾车、无证驾车、超载、超速、驾驶拼装、报废车上路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则规定了较重的处罚标准。
步行出门也要守规矩
分析我省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行人没有按照规定出行。针对这一问题,《标准》对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和机动车道,进入高速公路等行人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办法。
有关人士介绍,罚款不是目的,《标准》罗列具体的处罚标准更是为了引起人们的重视,以革掉陋习,文明出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不服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罚缴分离的原则,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为缴罚款跑冤枉路的情况。为方便被处罚人,《标准》规定:对二百元以下罚款,交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
朱元龙告诉记者,为防止交警乱罚款,《标准》明确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交警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而对较大数额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
超速行驶方面: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10%的,处50元罚款;超过10%不足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50%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70%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100%的,处2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0元罚款。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而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因其危险性,则要处50元罚款。
对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乘坐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20元罚款;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50元罚款。(记者 张子扬 通讯员 冯文广 张瑞军 李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