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望全市上下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南京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指导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党员管理教育的规定,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管理教育;在民营、私营企业中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积极发展政治上要求上进的积极分子入党;大力宣扬和表彰带头艰苦创业、自谋职业的优秀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党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市委宣传部
大力营造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舆论氛围。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就业和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开辟专栏或专版重点宣传对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时报道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先进典型,介绍创业者的好经验、好做法,收集宣传创业金点子。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劳动法不规范用工的用人单位以及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力的典型部门给予曝光,营造我市就业再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同时,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观念更新,为再就业工作创造条件。
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把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目标任务列入当期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分解和考核新增就业岗位、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兴办服务型企业和劳动组织、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具体目标;将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建设纳入本市基本建设规划;研究和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的合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重视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城市化水平,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做好就业形势分析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促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协调发展。
四、市经济委员会
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联动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协调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抓好新增长点项目的推进和落实,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就业弹性系数、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扩大技改投资和招商引资,加强银企合作,培育吸纳就业的载体;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五、市建设委员会
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统筹考虑,创造条件,建设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便民服务场所,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临时就业;积极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扶持养护企业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就业门路。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推进十百千万工程的实施;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市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制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指导咨询,开发就业岗位,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按分工制定本市公民到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七、市监察局
建立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督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再就业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对落实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违反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各种违纪案件,对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对再就业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八、市教育局
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对有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和开业指导;对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再教育,延缓就业压力;对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子女上学给予帮扶,减免学杂费。
九、市财政局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好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等项开支并及时拨付;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再就业资金真正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低保工作。
十、市公安局
关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条件下,在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子女中优先录用保安人员、协管员、联防队员;维持正常的治安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创造宽松的社会治安环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十一、市民政局
做好民政福利企业及其他企业残疾下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与合法权益;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发挥第三条保障线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大力推进社区建设,配合有关部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二、市人事局
负责南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按照中央〔2002〕12号文件、中共江苏省委〔2002〕15号文件和中共南京市委〔2003〕1号文件精神,及时协调解决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中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促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尽快建成和完善。
十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采取***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坚持依法治税,为服务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
十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处理优惠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拓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渠道;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简化相关手续;动员组织私营企业招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探讨对灵活就业组织的支持和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十五、市卫生局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卫生部门收取费用的各项减免政策,监督检查下属医疗机构用工情况,及时处理违反劳动法的用工行为;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专业护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十六、市房产局
按市政府要求,配合劳动部门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与有关部门联办招聘专场,在物业管理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十七、市园林局
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开发园林绿化、保绿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岗位,优先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十八、市市容管理局
结合城市管理,协调相关区、街道(镇)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所需的经营场地;挖潜开发城市管理协管员和社区民办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九、市物价局
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相关的各类收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专项检查。
二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加大对私营个体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我创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特别是对有能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和小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联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增加贷款投放,帮助其解决贷款担保问题。运用信贷杠杆全面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十一、市总工会
积极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参与市有关部门关于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措施的制定、督查和落实;帮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联办小型经济实体的小额贷款及担保工作;建立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帮扶援助机制,为困难职工和就业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急难救济、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系列化援助服务,坚持送温暖与送岗位、送技能的有机结合;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稳定职工队伍;大力宣传和表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典型,积极营造自立自强、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