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质量和水平,树立政府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依法治市进程,市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以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进行答辩和辩论,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活动。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状况,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要深刻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执行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为我市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定代表人应诉制度。在制定具体制度时,可根据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合理地确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标准,根据年度应诉案件的数量,确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比例。本年度发生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出庭应诉,每年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数量不得不于2件;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5件。各单位还应对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地区、本机关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保持适当的比例。
三、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对行政机关为规避出庭而在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生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和处罚或擅自改变、撤销合法的行政行为,使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降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优档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定代表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本单位行政诉讼败诉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建议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四、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和人民法院沟通与联系,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制度,了解掌握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要经常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交流相互间的依法行政经验,促进我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