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
鞍促就办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5〕17号),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就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将《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0号)中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人员(不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及因病退休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不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及因病退休人员)”。
二、调整享受补贴审批截止期限
将《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0号)中规定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调整为“暂不设定审批截止日期,具体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起施行,施行后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鞍山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