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公告(第1号)
2020年1月25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启动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后,我市立即做出响应,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全面进入Ⅰ级响应工作状态。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组织实施,确保政令畅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尽量减少外出,如有发热或身体不舒服的症状,请立即与就近医院发热门诊联系,在医生指导下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三、机场、铁路、车站、码头、海关、高速路口等部门和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倡导群众加强体育锻炼,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落实防护措施。
五、取消全市农村集贸市场活禽交易,严禁野生动物交易。
六、停止全市一切群众性集会活动。
七、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全部闭馆,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歌舞厅、演艺场所、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组团旅游产品等经营活动,A级景区暂停运营。洗浴中心实行实名制登记。
八、全市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停止假期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研学旅行、家访等,教育学生不到青少年活动场所、自习室等场所集中学习和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
九、提倡群众不组织、不参加聚餐等活动。禁止举办寿宴、婚礼等大型聚会聚餐活动。酒店、宾馆无条件接受宴席、房间的退订和退费。
十、加强联防联控。按照辽疫领办〔2020〕4号文件要求,做好从武汉疫区返锦人员排查监控和信息登记工作,做到基本情况清晰、信息准确,被排查对象应实事求是,积极配合。
十一、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十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