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等六项会计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区资产经营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流程》、《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支票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工作程序及规则》、《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报账会计工作职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
为深化财政收支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会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的总体要求,加大对资金收入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财政资金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奠定基础。
会计集中核算遵循的原则: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明确职责、规范核算、优质服务;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由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经费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仍保持“三个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二是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取消相应的银行账户(可保留缴税专户)和会计岗位,各单位确定报账会计,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做好单位财务核算工作。
会计核算中心采取“服务大厅”的形式设置柜台对外受理结报,并由开户银行设立专柜,代理银行业务。
第三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及核算的资金内容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为:区各党群、行政、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
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运作程序
资金来源。凡区级财政性资金拨款(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由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按进度及单位开展业务的实际需求将款项直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二级账户);各单位使用的其他资金均须划入会计核算中心(二级账户)统一核算。
资金使用。按支出内容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人员支出中的工资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其他补助由单位制表、人事局审核,经会计核算中心核对,委托承办银行代发;
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规定由核算单位审批后,送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或由会计核算中心划支,其中对单位的零星开支,建立“备用金”供周转使用。
财产物资管理。单位对购置的财产物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实物管理账卡,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会计核算中心按“分户核算”的要求,对各单位发生的各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各单位和财政部门。
第五条 会计核算中心与核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各单位账套,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提供统一格式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收入结报单和借(汇)款单等;
4、办理各单位的补助发放、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其他收付事项;
5、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部门预算,协助各单位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6、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并负责保密。
核算单位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确定本单位财务审批人和报账会计,将人员名单及其印鉴、连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3、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认真执行预算并按预算项目进行开支;
4、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及年终决算工作。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确保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
包括各单位的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及其他资金。
财政预算拨款是指按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拨款;
其他资金是指除了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以外的资金,如:上级单位拨款、其他收入等。
二、账户和核算工作管理的基本办法
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开设一个总账户,在总账户下为各单位设立二级账户。总账户与二级账户属总分账户关系,各二级账户余额之和等于总账户余额。会计核算中心采用电算化处理会计业务,会计信息管理实行网络化,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核算单位、银行专柜联网,各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通过网络查询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单位财务审批人及报账审批制度
1、按照《办法》中的“三个不变”原则,为明确责任, 加强管理,各单位应确定单位财务审批人(以下简称“审批人”)和单位报账会计(以下简称“报账会计”)各一至二名,并按《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审批人和单位报账会计申报表》(附表一)的要求将审批人、报账会计的签名和印鉴报送区会计核算中心备案,以便校验;
2、审批人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按部门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审批人在报销单上必须签名,不能用盖章代替,审批人的印鉴不得由报账会计保管或加盖;
3、审批人或报账会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四、备用金的核定、使用和管理
1、会计核算中心参照各单位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和上年日常现金使用情况等核定各单位所需备用金,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备用金额度的,核算单位应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会计核算中心重新核定;
2、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零星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按规定经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报酬、1000元以内的办公用品购置以及小额接待费用等;
3、各单位借5万元以上大额备用金的,必须附详细说明用途或相关的批文,不得以简单的“备用金”或“周转金”来代替,否则核算会计不予办理;当日提备用金5万元及以上的,要提前一天预约;借备用金累计达10万元,街道办事处、公检法、事务局等单位累计达20万元的,必须到中心报账,未报账之前不得再提备用金;
4、各单位日常发生的零星开支,报账会计应及时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5、各单位审批人应加强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支票申领与管理
各单位向会计核算中心申领支票,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支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六、票据管理
各单位使用的票据,根据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文件福财[2003]10号文《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
七、收支结报及固定资产结报
1、各单位的全部收支结报手续均由报账会计办理,报账会计应按《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工作程序及规则》的规定办理结报;
2、各单位结报的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部门预算内,执行市、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规定;
3、为规范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各单位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收支结报时,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外,还须按结报内容填写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专用凭证:《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差旅费报销单》(附表二)或《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费用报销单》(附表三)或《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收入结报单》(附表四),《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借(汇)款单》(附表五)或《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划款通知书》(附表六);
4、如涉及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各单位在结报时,还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要求,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清单》(附表七)、《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附表八)、《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单》(附表九)、《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盈表》(附表十)和《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表》(附表十一);
5、报账会计在办理各项结报时应按专用凭证规定格式要求填列完整,经审批人审批后方可结报。
八、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流程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有序、规范进行,便于会计人员操作业务,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中心会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
一、收入核算
1、财政拨款(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
核算会计对收到财政拨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单位分款项登记。
2、其他
对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些预收、代收款项或其他收入,由报账会计负责缴到银行,报账会计将缴款凭证及时交核算会计,核算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
二、费用核销及其它支出核算
1、前台受理
前台核算会计接到各单位的结报凭据后,对每笔业务进行认真复核,主要包括:
(1)结报凭证是否按款项整理、粘贴,并填写专用报销凭证;
(2)专用报销凭证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专用报销凭证上的签章与备案签章是否一致;
(4)专用报销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金额是否相符;
(5)报销的费用是否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内;
(6)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规范,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7)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区政府有关政策及财务制度规定。
对不完整、不准确的报销凭证,应请有关单位补填或重填;中心前台核算会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不能受理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拒付理由书》,并提出整改意见。复核无误的结报凭证要将其有关内容及时录入电脑,月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后台审核
前台核算会计已受理的各种凭证要及时传递给后台核算会计,后台核算会计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并与前台核算会计输入的金额、列报科目等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属于输入金额、科目错误的,应及时退回前台,由前台核算会计进行更正。
后台核算会计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将凭证返回前台核算会计;若是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的业务,由前台核算会计转核算五科,核算五科核对无误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并及时通知前台核算会计。
前台核算会计负责记账,并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编制各单位的会计报表,经主管会计审核、科长审签后送有关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年终,前台核算会计打印各单位的总账、明细账,连同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三、本业务流程解释权在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
四、本业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支票管理办法
为便于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开展,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纳入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须用支票转账支付的款项或提现金(备用金)。
二、各单位使用的支票,采用集中购买、限量领用的办法。即各单位所需支票统一由核算中心代理向开户银行购买,并加盖核算中心财务专用章,各单位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需要,到核算中心领用,并指定专人保管。
三、各单位购买支票,须由单位报账会计填写开户银行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后,交到核算中心五科,由五科的经办人代理购买,购支票费用直接从该单位账户中扣除。
四、各单位支票预留银行印鉴,统一使用核算中心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人代表印章,或加盖报账会计印章。
五、各单位在开展经济业务活动中,凡是单笔支付款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核算中心核算大厅内银行专柜或核算中心办理网上银行拨付。在资金拨付前,各单位报账会计必须填制《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借(汇)款单》或《委托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划款通知书》一式两联。对同一笔经济业务的付款项目,不得(变相化整为零)开具两张及以上支票转账。
六、各单位报账会计一般应在款项支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核算中心办理结报。结报时须填写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专用报销凭证,随同支票存根和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当月发生的转账支票,应在当月结清完毕。
七、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支票和印鉴的日常管理,支票和印鉴应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支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涂改、残损、遗失、填错等问题由单位负责;对伪造、签发空头支票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八、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
九、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工作程序及规则
为规范核算单位报账工作,提高会计集中核算的信息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特点,制定本程序及规则。
一、原始凭证的初审
报账会计在受理本单位各项支出结报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具体包括:
1、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2、各种凭证填写的正确性、完整性;
3、原始凭证上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用途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区政府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单位审批权限规定。
二、原始凭证的整理
报账会计应对初审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归类后的原始凭证按顺序排列,并折叠整齐地粘贴在专用报销凭证后面。
三、专用报销凭证的填写
报账会计应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专用报销凭证格式填写报销凭证。需填写支出所属项目,一事一单(指一项经济业务事项),注明收入入账方式或报销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经手人、报账会计签名并经单位财务审批人签名后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四、有关结报的办理
1、收入结报。凡应纳入集中核算的其他各项资金收入由报账会计负责缴(划)到银行专柜,结报时根据需要填写《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收入结报单》;
2、支出结报。以备用金支付的经济业务,报账会计不得以白条、有价证券充抵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和坐支备用金;以其他形式支付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到会计核算中心结报,其中需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款项,填写《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借(汇)款单》或《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划款通知书》,提供对方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以便办理划款手续;
3、往来款结报。对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款项,由报账会计负责缴(划)到银行,并将有关缴(划)款凭证交与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报账会计做完结报工作后还须做好各款项明细备查账登记工作,以便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
4、固定资产结报。各单位如有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时,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要求,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清单》,或《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或《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单》,或《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盈表》,或《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表》。具体程序如下:
(1)新增固定资产。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清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与采购***同时附在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专用报销凭证后面作为报销的凭据。第二联留本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2)固定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联,第一、第二联调出单位保留。其中:第一联留调出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第二联由调出单位交会计核算中心其核算会计作固定资产减少账务处理;第三、第四联交调入单位。其中:第三联留调入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第四联由调入单位交会计核算中心其核算会计作固定资产增加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报废。由单位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财政局审核存档,第二联留本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第三联交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作固定资产减少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盘盈。由单位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盈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财政局审批存档,第二联留本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第三联交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作账务处理;
(5)固定资产盘亏。由单位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财政局审批存档,第二联留本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第三联交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作账务处理。
五、结报期限
报账会计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至少五天结报一次,每月终前必须将当月已完成的经济业务结报完毕,不得积压单据。
六、会计核对
报账会计应根据单位的需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会计资料的核对工作。包括:
1、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收入和支出指标数;
2、固定资产明细账;
3、往来款项明细账;
4、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账;
5、核销支票数;
6、其他需要核对的会计资料。
七、本程序及规则解释权在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
八、本程序及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报账会计工作职责
为切实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明确报账会计工作职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特点,制定本报帐会计工作职责。
1、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市、区政府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掌握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及会计电算化操作技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熟悉报销程序、审批权限、本单位部门预算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办理本单位收支结报业务,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在结报业务上接受区会计核算中心指导;
3、负责领用及保管本单位的备用金和转账支票、专用报销凭证、各类收入票据等,并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结报,不得将备用金转存、挪用、私借他人,不得私自开具支票,领用的支票须于签发日起五日内到会计核算中心结报;如遗失空白支票,须同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和银行书面报失,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4、负责将本单位的结报事项记入“备查簿”,并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5、负责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新增固定资产清单和减少固定资产清单,年末与单位实物保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6、负责本单位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医疗、养老)、各种税金的测算和交纳工作;
7、协助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做好年终决算;
8、协助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其他会计业务工作;
9、本工作职责解释权在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
10、本工作职责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审批人和报账会计申报表
附表二: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差旅费报销单
附表三: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费用报销单
附表四: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收入结报单
附表五: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借助(汇)款单
附表六:委托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划款通知书
附表七: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清单
附表八: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
附表九: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单
附表十: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盈表
附表十一: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表
主题词:财政管理 会计核算 规章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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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区有关领导,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驻区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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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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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