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义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纳入《义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二、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除经批准同意的,各行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在委托同一机构开展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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