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施行新办法下月起罚款不准当场收钱
从下月开始,辽宁省内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等,都不可以向对方直接收取现金;同时,必须出具规范的非税收入票据。违反这一规定的执收单位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从财政部门了解到,《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现场收缴方式将被取缔 据介绍,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让非税收入的征收更加透明化。 以前,不少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张罚单开来,就得乖乖交钱。今后,这一现场收缴的方式将被取缔。根据这一新的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以外,严格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而且,根据规定,财政部门要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的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人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将钱存入专户内。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过渡账户。 非税收资金不得私自截留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中还作出规定,那就是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也就是说,如果执法人员不能出具专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缴款。《办法》中还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代替纠正违法行为。 对于非税收入资金,执收部门也不得私自截留。执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上交上级执收单位或者直接划拨到下级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私分非税收入,也不得存入专户以外的账户。对于非税收入的用途也有明确规定。非税收入有法定或省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应专款专用。 人情减免罚款将被杜绝 以前,不少受到行政处罚的人都想方设法找人说情,少交点儿罚款,今后,这种人情减免罚款将被杜绝。记者看到,根据规定,缴款人想要减免非税收入的,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向执法单位申请,执法单位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批准。 还有一个“紧箍咒”将在3月1日同时“上岗”。如果违反规定,不按程序随意减免,或开设过渡账户的,将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收缴其违法资金;对违反规定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把非税收入汇到非税收入专户以外的账户,或者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私自挪用资金,把钱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这些行为取得的款项除按规定退回缴款义务人外,其余全部上缴国库。这其中如果有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