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第2120180033号上海莘松绿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经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擅自开工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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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7日发表
规划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案件名称 | 上海莘松绿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未经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擅自开工建设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2120180033号 |
违法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其他组织名称 | 上海莘松绿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 | 陆向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57Q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2016年3月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松江区新桥镇 |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未经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执法单位 | 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处罚日期 | 2018年11月7日 |
备注 | |||
填表说明: | |||
1、上述表格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表予以上网公开,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公开目录; | |||
2、案件名称栏中,土地违法案件按照《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核定的违法类型名称进行填写,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描述予以填写,具体可参考《常见规划和土地违法案件名称汇总》; | |||
3、“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中,属于自然人违法的,无需填写; | |||
4、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点需详细核填区(县)街(镇);规划案件还需进一步核填至相应项目地块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需核填年月; | |||
5、“处罚事由”栏目内,需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和违法行为违反的规范性条款(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条款,条款内容无需陈述)进行描述,同时,应对行为定性进行总结性陈述; | |||
6、“处罚结果”栏目内,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处罚决定内容进行完整复制,作出罚款的应载明处罚金额; | |||
7、“处罚日期”栏目内,应核填行政处罚作出的日期,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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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2:43:0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