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第1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取号:JC4300000-2021-042发布机构:区生态环境局标题:对区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第1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号:主题分类:成文日期:2021-03-29发布日期: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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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第1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关于居民反映纤检所在工作中产生气味的问题”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纤维检验所位于上海市长乐路1228号,主要从事纤维制品检验。自2015年起,该单位直接环保投入约450万元,涉及废气治理、隔声降噪治理等多个方面。在检验过程中主要使用硫酸、盐酸、次氯酸钠、无水乙醚等化学品,其中属于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学试剂主要为有机溶剂无水乙醚,目前每日使用量约为2.5瓶(每瓶500ml)。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专用管道收集后,经综合废气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后引至7楼楼顶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内安装有活性炭,每季度定期更换,确保活性炭高效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外安装有隔音房。2018年上半年,该单位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无水乙醚的使用量,改变了项目的检测标准方法,使得无水乙醚的使用量减少为原来使用量的1/10;2020年下半年,该单位会用静安寺街道、居委会以及居民代表积极排查居民所反映的“异味源”,在其大楼卫生间楼顶排风总口处加装了异味处理设施,以消除大楼卫生间内产生的异味。
2021年2月9日,我局会同静安寺街道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您提出的相关问题与该单位进行沟通。该单位表示将继续做好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适时对周边居民开展科普讲座,打消居民疑虑,进一步优化周边环境质量。
为全面掌握该单位废气排放情况,2021年3月8日,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实验室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非甲烷总烃达标排放,平均排放浓度为0.66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70 mg/m3)且大幅小于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法定排放限值。
今后,我局仍将加强对该单位的监察力度,配合静安寺街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空气质量。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