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建议加大伪证处罚力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农村户籍人员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必须同时提供在城镇居住满1年及收入来源于城镇满1年两项证据。有些当事人或者不满足条件,或者事实上满足条件,却又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于是伪造劳动合同,伪造房屋租赁合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接连发现了2起作伪证的案件。近日,浦东法院分别对2名原告、1名证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伪造虚假劳动合同
2013年,安徽来沪的孙某帮朋友看守马路摊时,被车子撞伤,造成9级伤残,医疗费花了80多万元。孙某在事发前3个月辞职,而她在上海的工作期限正好差3个月满一年。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她可以多得十多万元的残疾赔偿金。一名“黄牛”律师表示,可以给她弄个假的劳动合同,事成后从多得部分中提成,孙某动了心。
这起案件由浦东法院外高桥法庭韩伶法官审理。她发现,孙某之前已经在浦东法院起诉了3次,后因伤情不适宜鉴定而撤诉。材料显示,她每次提供的劳务合同和务工记录都不一样。在庭审中,高行镇一自行车经营部小老板张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说孙某是在他那里上班,但韩法官发现,他讲的跟合同记录有出入。而孙某此前起诉时,一位承办法官到张某那里做过调查,当时张某承认自己根本不认识孙某。面对笔录证据,两人承认了作伪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处理。近日,浦东法院分别处两人罚款2000元。
陈某,来自浙江上虞,在一家道路养护公司上班。2014年7月,他在外环线从事养护工作时被一辆集卡撞伤,造成10级伤残。陈某在养护公司上班,满足收入来源于城镇满1年这个标准,他在上海做事多年,但因为一直住在工地,没法提供书面的租房合同。在别人“点拨”下,陈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浦东法院周浦法庭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这份合同是假的。浦东法院近日也对他作了罚款处罚。
虚假证据易发
浦东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激增的同时,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也不断增多。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虚假证据种类集中,多发于居住情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交通费***等。另外,作假目的性明确,就是在于提高赔偿标准,如提供虚假劳动合同或不实工资证明,获取高额的误工费或护理费;提供虚假租赁合同或居住情况证明,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等。另外,作假隐蔽性较高,虚假证据往往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未经核实即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盖有居委会印章,难以为法院所识别,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进行实质审核;即便对方有异议,也难以提供证据推翻。
在诉讼中作伪证,严重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浦东法院建议,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提高证人出庭率,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强化释明引导作用,在各环节进行作假风险揭示及诉讼诚信教育,引导合法行使诉权;发挥处罚震慑效果,必要情形应给予司法处罚;寻求多方合力解决,加强与交警部门、劳动部门、居(村)委会、保险机构、医院等协调与沟通,加强管理与监督,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法官提醒,作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陈某这个案件中,如果他向法庭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只要有相关材料佐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会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