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依法战疫十问十答——社区治理篇
问题一:居(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其在社区组织的相关疫情防控活动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一】2020年2月4日,本市某居民区居委干部在某小区门口防疫值守,落实小区封闭式管理措施,检查登记进入小区人员和车辆,为居民办理小区《出入证》。居民李某进入小区时对被居委干部要求出示《出入证》或进行登记不满,继而对居委干部进行了辱骂、殴打。警方接警后立即奔赴现场处置。目前,李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警方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释法】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负有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的法定职责。因此,作为个人应当服从居(村)委会在疫情防控中的管理,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本来是要为业主、居民服务的,现在却对业主、居民进出社区做排查、登记、测量体温、限制快递进入,必须要给予配合吗?
【案例二】2020年2月8日,小区住户卢某某外出归来后拒绝物业保安为其例行测量体温,欲强行进入小区,卢某某不听保安员劝阻,接着踢打并持违禁品威胁物业保安员。派出所接警后,迅速派警员赶赴现场并将卢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协助调查,卢某某对不配合检测体温并殴打和持违禁品威胁保安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地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卢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收缴违禁品。
【释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服务关系,但疫情防控期间,居(村)委会领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些活动便具有了特殊性。例如,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村)委会组织领导下开展的工作是依法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部分,作为居民区域内的个人、单位均应予以支持、配合。
问题三:疫情防控期间,各地都在实行严格的小区封闭式管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案例三】某市政府发布公告,全面加强小区封闭式管理,明确以户为单位,一天一户一人次(身体健康的)外出采购生活必需品,凭通行证登记出入小区(楼栋)。2020年2月10日上午,居民陈某未携带出入卡外出,途经社区管控点时不听从社区管控人员劝导,既不出示出入卡,又不配合登记,还将社区管控员推倒在地,而后强行离开。随后,管控人员选择报警。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已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释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为应对疫情的发展态势,各地人民政府或疫情指挥部门都发出命令对居民小区等实行封闭式管理。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要求严格城乡社区管理,居村委、物业公司要严控小区(村)出入口数量,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加强门岗力量配备,做到人员进入必询问、必登记、必测温,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报告、移送。
因此,抗击疫情期间对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问题四:社区中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四】日前,某地依法查处了一起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疫情防治工作的案件,这是当地办理的首起疫情防控不力案件。据了解,自疫情防控之日起,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即未服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决定,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释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罚款或拘留。
问题五:社区中有人通过故意向电梯按键等部位吐口水方式发泄不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五】日前,一名男子在某小区乘坐电梯时,故意将口水用纸巾涂抹在电梯按键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随后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了解,该男子并无发热、咳嗽等症状,也无外地居住史、无接触疫区人员。当地警方已对该男子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释法】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电梯间、封闭楼道等公共区域本来就是疫情防控的重点,上述人员在公共区域的做法令人愤慨,已不仅关乎基本道德和社会公德,还涉及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相关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