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街道凤凰大道交通标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我局工作安排,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4月10日对平湖街道凤凰大道交通标线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平湖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平湖街道凤凰大道,经平委办〔2011〕21号文件批准实施。工程主要内容为凤凰大道路面的交通标线翻新。建设单位为平湖街道办,工程在平湖街道办进行邀请招标后,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金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造价600 606.44元。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四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工程于2011年6月7日开工,2011年7月6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造价审计在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送审造价619 960.5元,审计审定造价536 232.58元(其中建安费512 427.66元),核减83 727.92元,核减率13.51%。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该工程资金来源为平湖街道自筹资金。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工程资料齐全,但未能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83 727.92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
1.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核减80 906.61元
2.监理费根据合同和取费标准计算,核减2 821.31元。
(二)项目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建设。根据送审资料,该项目未报发改部门立项,不符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13年10月前后竣工验收,2014年8月送审竣工决算,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83 727.92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83 727.92元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536 232.58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项目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建设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平湖街道办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