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赫烟专〔2020〕24号
赫章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规划卷烟零售市场合理化布局,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信部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申请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赫章县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对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和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卷烟零售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是:
(一)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原则;
(二)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原则;
(三)便于零售点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原则;
(四)明确布局标准与照顾特殊群体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原则,对符合合理化布局及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按申请受理先后顺序的原则准予行政许可。
第五条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隶属于赫章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零售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行人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邀请申请人和距申请设置点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户到场,并在现场勘验记录及绘制的平面图上签章确认。测量中,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城区范围内(北面以后河桥为点、东面含原上海锌厂、黄泥坡、水坡、洞上村为点、西面以二环路终点为点、南面以二环路为点)街道,相邻零售户之间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各乡镇所在地街道,相邻零售户之间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其余各农村自然村寨,相邻零售户之间间距不少于80米。
(四)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贸市场规模在30户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户且间距达20米可增设1个点。
(五)全封闭式居民小区按每个卷烟零售点覆盖150户设点,不足15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内经营户门面所在位置不能位于主要街道,其中非封闭式小区按照零售点间距进行测量)。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场所,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间距限制。
(一)宾馆、酒店、夜总会(不含有外资成分以提供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的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综合性超市、大型综合性商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三)戒毒所、看守所专供内部服刑人员消费卷烟的。
(四)咖啡屋、会所、茶楼、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第十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贫困户(已建档立卡,尚未脱贫的扶贫对象);
(五)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等条件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2.企业类型改变的;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5.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需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2.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并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
(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
(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
(三)精准扶贫的电商平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蔬菜水果、鲜花饰品、饮品糕点等专业性较强的。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宜经营卷烟的区域;包括经营化工、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或者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及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直线距离50米的。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但通过代收代送或约时定点取货等方式可实现送货,且其经营辐射区域确有卷烟经营市场空间的纳入布局规划范围。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对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要求为:
(一)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材料构成的独立固定场所,货物存放地(含仓库、储藏室)均为经营场所,即不能为敞开式铺位或摊位。
(二)经营场所应有房管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属自有房屋的出具房产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在农村的,出示村委会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原件);属租赁性质的,需出示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租赁备案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签章认可的房产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律证明。
(三)有关场所与卧室、厨房、卫生间及其他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的视为具有独立性;住宅改造的经营场所,凡能连通的区域均为经营场所。
(四)权属自有或租赁时间达到5年以上、具有城建部门核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的报刊亭视为固定。
(五)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1年以上的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区域的板房视为固定。
(六)申办点与住所是否相对独立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2名专卖管理人员实地考察,出具现场勘验记录(含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店面、仓库图片和地理位置平面图),经申办人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同一固定经营场所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以上”包含本数,“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令第666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毕节市赫章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赫烟专〔2019〕2号)《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赫章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