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0日发表  

主动公开                                                                                                                GMFG2020012号


  明府办〔2020〕13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支持本区住房困难家庭通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函〔2016〕***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0〕26号)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发放的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不能再领取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三条  租赁补贴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市场租赁住房,以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提升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和质量。

  第四条  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本区户籍居民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已享受我区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保障对象不能再申请租赁补贴。

  第五条  区住建水利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我区范围内租赁补贴工作,落实上级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认定、补贴标准确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和租赁补贴的发放。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参照《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府办〔2020〕10号)规定的职责配合做好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租赁补贴有效落实、公平分配。

  各镇政府(街道办)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从事租赁补贴需求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等准入和退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补贴资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可以纳入补贴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

  第七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月租赁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月租赁补贴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为元。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对应如下:

保障人数

1人

2人

3人及以上

保障面积

30平方米

45平方米

60平方米

  保障人数按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数确定。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照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执行的市场指导价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为元)计算。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区住建水利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及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九条  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实行差别化的租赁补贴分档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补贴

档次

补贴

系数

适  用  对  象

一档

1

本区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及以下。

二档

0.8

本区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70%(含)。

三档

0.6

本区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新市民。

  第十条  保障对象每月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第十一条  新市民家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限不得超过5年,除保障对象系在本区从事环卫、公共交通等特殊艰苦岗位工作以外,保障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发放可结合本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适时动态调整补贴标准,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和提升保障水平。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扶养关系,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应履行代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等责任。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

  家庭,单独申请;家庭内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年满18岁的孤儿,可独立申请;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需与其子女共同申请。

  新市民因特殊情况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受理时要将申请人直系亲属的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和比对。

  第十四条  本区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汽车(以购车***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台;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申请人为农村户籍的(含城中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区无宅基地,或虽有宅基地但经查实唯一宅基地上无住房或住房属危房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区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汽车(以购车***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台;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第十六条  本区户籍家庭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三)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材料(收入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以及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材料(含纳税清单);

  (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我区新市民管理服务部门进行房屋登记备案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作为依据;租赁合同应逐步推广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五)诚信承诺书;

  (六)申请人家庭属于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的;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家庭的;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符合加分条件的,提供相关材料;

  (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申请之日前2年的社保缴纳材料;

  (三)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

  (四)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材料(收入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以及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材料(含纳税清单);

  (五)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我区新市民管理服务部门进行房屋登记备案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作为依据;租赁合同应逐步推广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六)诚信承诺书;

  (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本区户籍家庭将申请资料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办理申请;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将申请资料提交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办理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村(居)委会、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全面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或录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建部门。

  (二)镇(街道)住建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申请租赁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初审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初审完成后,镇(街道)住建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水利局。

  (三)不动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户籍、收入、车辆、财产、居住证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证明,并在收到区住建水利局转交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等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其中:

  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证信息;

  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收入等信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保缴纳及退休金领取信息;

  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

  区不动产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信息、农村宅基地信息;

  区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报税、完税信息;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

  区住建水利局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核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建水利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建水利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并予以登记入册。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实行轮候发放制度,区住建水利局根据本区财政承受能力和保障需求以及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工作和申请时间等制定科学的轮候规则,轮候规则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有效适配,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保障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区住建水利局应建立租赁补贴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超过1年的,区住建水利局应根据相关部门证明材料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重新予以公布。对不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由区住建水利局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本区户籍家庭租赁补贴轮候时限一般应少于3年。新市民家庭根据我市积分服务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入住领取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发放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的住房保障入住服务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符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条件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优先保障的对象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申领流程

  (一)区住建水利局应在发放租赁补贴前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租赁补贴发放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名单、补贴标准、发放金额、租赁补贴协议签订时限、签订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二)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租赁***等材料,提交区住建水利局审核,保障对象与房屋权属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租赁***。

  区住建水利局对保障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与保障对象签订《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保障对象未按规定提供租赁***等资料,或拒签、逾期未签订《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三)《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签订《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的次月起计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正在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如果需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区住建水利局提出申请,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区住建水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成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计租当月起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除不可抗力等情况外,保障对象成功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放弃的,2年内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第四章  退出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区住建水利局每年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正在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的户籍、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保障对象应按要求提交年审资料并配合审查工作,由不动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联合年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终止发放租赁补贴。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查的,应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家庭成员数量、户籍、人口、收入、资产、房产、租赁房屋地址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保障对象须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向所属村(居)委会、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申报变化情况。区住建水利局按审核程序及时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期满,保障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所属村(居)委会、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续期申请。村(居)委会、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将续期申请材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由镇(街道)住建部门初审后报区住建水利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重新签订《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

  保障对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续期申请,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后,区住建水利局取消其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补贴发放有效期内,经审查发现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确定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七条  以租赁补贴形式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保障的,区住建水利局可依据租赁合同,将保障对象租赁的市场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统计备案。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区住建水利局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示机制,及时、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以及房源、轮候、保障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信息应同时公开,让保障对象可以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情况,做出理性选择,提升保障成效。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骗取租赁补贴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查实,区住建水利局应当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处理,并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府办〔2020〕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30 09:48:18重新编辑
平湖杉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新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嘉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山厦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大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鹅公岭世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鹅公岭坪垅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上古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上木古宝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白泥坑横东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白泥坑宝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大皇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禾下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任屋路台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万福路王其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新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凤凰大道凤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新木老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坪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南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华南国际工业城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天鹅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北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沙头角太平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免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鹏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田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田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圆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2012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通知
  2. 尼泊尔法官研修班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交流学习
  3. 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2012年公开招聘笔试面试试讲成绩公示
  4. 海棠区举办2019年农村富余劳动力黎锦制作技能培训班
  5. 关于申报2016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6. 天涯区多措并举战疫情稳就业
  7. 关于推荐河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8. 环保宣传进乡村小学,引导学生争做“环保小卫士”
  9. 河南中医学院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包B重招结果公告
  10. 三附院举行国医大师张磊教授收徒仪式
  11. 一附院召开迎建党百年彰青年初心主题团日活动
  12. 战疫丨三附院召开疫情防控教学工作组会议
  13. 旅游法规宣传有新招小小折扇发挥大作用
  14.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季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例会的通知
  15. 三亚去年立案2***件党纪政务处分297人
  16. 市残工委举办系列助残活动
  17. 关于2020年度中原英才计划(育才系列)—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的通知
  18. 吉阳区开展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
  19. 群众信访投诉外贸路有餐饮店油烟排放影响居民相关部门迅速处置
  20. 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和实践教育研究课题的通知
  21. 天涯区西岛社区居民白事从简同心战“疫”
  22.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与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的紧急通知
  23. 百家论坛试译宝总经理师建胜作客我校百家论坛
  24. 河南中医学院图书馆(图书信息中心)报告厅座椅购置项目
  25. 关于对院部2017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检查的通知
  26. 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的通知
  27. 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推出贸易进出口科技航旅女性专场招聘
  28. 献礼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校举办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华诗词诵读会
  29. 给支援湖北武汉的河南医疗队队员的慰问信
  30. 开学第一课丨别荣海筑牢精神之基书写青春华章
  31. 出彩一附院荣获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
  32. 战疫丨“疫”路有你,关爱有我——三附院领导看望慰问一线防疫人员
  33. 积极谋划建言献策凝心聚智助推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
  34. 关于开展2009年度河南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通知
  35. 向贫困亮剑朝小康迈进
  36. 2012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通知
  37. 关于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结项工作的通知
  38. 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第一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2012年公开招聘考试成绩公示
  39. 三亚劝导农户转产转业,保护生态!
  40. 关于对2015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量化计分公示的通知
  41. 市人社局落实苏忠宁工伤保险待遇对其有效费用进行全部报销
  42. 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开展活动禁毒宣传下基层进市场
  43. 河南中医学院药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教辅人员公告
  44. 关于我校组织推荐2015年郑州市社区科普大学科普志愿者教师的通知
  45. 关于对我校2017年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46. 期刊社关于遴选校内同行评议专家的通知
  47. 以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助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48. 我校开展院部重点学科建设调研工作
  49. 热议新学期工作会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快速推进医院发展
  50. 校长寄语丨许二平奋斗成就梦想实干创造未来
  51. 校领导赴新县指导校地结对帮扶工作
  52. 学习强国丨七夕|抗疫一线的夫妻档最暖心的鼓劲我在金水你在惠济加油彭先生
  53. 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打造三亚平安海岸
  54. 关于做好河南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55. 三亚市妇联五年工作回顾和今后工作展望
  56. 天涯区抱龙村乡村振兴工作队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57. 关于我校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58. 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河南中医学院采购模拟GMP制剂实验室及其相关制剂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中标公告
  59.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仲景传承与创新专业委员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仲景学术传承与创新共同体2020年会暨第三届仲景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60. 献礼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校基层团支部举行“我与祖国共奋进——国旗下的演讲”特别主题团日活动
  61. 河南省教育厅官微丨2019318—2020318一年来看河南高校成效
  62. 我校召开2020年秋季学期学生代表座谈会
  63. 践行丨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参观学习河南红色文化陈列展
  64. 新华网等丨中国医疗队与埃塞俄比亚孔子学院学生进行文化交流
  65. 天涯区2019年“天涯好人”推荐评选活动启动
  66. 关于做好2010年度河南省高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67. 三亚2019年首家全域旅游英语角挂牌
  68. 关于推荐2012年台湾静宜大学秋季班交换生及研修生的通知
  69. 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申报工作的通知
  70. 三亚启动法治扶贫“五个一”工程
  71. 河南中医学院护理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72. 2015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量化计分第二次公示
  73. 吉阳区新红村有支巾帼志愿者服务队顶起疫情防控“半边天”
  74. 关于对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进行检查的通知
  75.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76. 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2015年度调研课题的通知
  77. 关于2017年度科研苗圃工程项目结项工作的通知
  78. 河南中医药大学2020级新生入户及暂住人口登记方案
  79. 全力以赴做好应对疫情稳就业工作
  80. 我校2019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圆满结束
  81. 热议新学期工作会努力交上一份中医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合格答卷
  82. 《新华大健康》二附院直播周精彩纷呈圆满收官
  83. 学习窗丨人民日报书院制改变了什么?
  8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余艳红到我校附属医院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85. 崖州区全力做好第一季度全省社会文明大行动迎检工作
  86. 关于申报河南省教育厅2011年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87. 关于河南中医学院采购教学实验大楼学生食堂消防维保项目的招标公告
  88. 我校与深圳大学附属耳鼻咽喉医院举行联合培养博士后签约仪式
  89. 关于举办河南中医药大学2020年度社会科学科研骨干能力提升培训班的通知
  90. 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河南中医学院采购中药饮片模拟GMP饮片车间及相关实验室货物项目的招标公告
  91. 我校张振凌教授入选首批河南省科技文化遗产传承人
  92. 关于做好2015年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
  93. 三亚将设立旅游推广局
  94. 百家论坛丨“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国家公派访学见闻和经验分享
  95. 防毒反毒向村民普及禁毒知识
  96. 停电通知
  97. 关于做好我校2017年度科研论著职务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教材及SCIEICPCI收录论文登记工作的通知
  98. 关于组织申报全国中医药教育科研课题的通知
  99. 山西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
  100. 出彩《中医学报》入围中医药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