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促进货运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贵州省治超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治组〔2005〕1号)、《赫章县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我县决定自2014年1月1日上午9时起,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重点治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装载标准
1、二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
2、三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
3、四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
4、五轴以上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二、收费标准:
公路赔(补)偿费按《贵州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黔价费[2003]113号)执行。
三、对超过卸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必须卸去所超货物后方可通行,并可对超限运输承运人依法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六、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货运源头企业不按规定装载、配载,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停止爆破炸材的审批发放、并停发《准销证》等票据。
九、对聚众闹事、恶意堵塞交通、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威胁、恐吓治超人员、拒不接受治超人员调查处理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赫章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