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拟作出对S530纳雍县梯子岩至化作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1月26日我局拟对S530纳雍县梯子岩至化作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1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传真):0857-3531735
通讯地址: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纳雍县环境保护局办公楼)
邮 编:5533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S530纳雍县梯子岩至化作公路工程 | 梯子岩至化作公路(途经达那村、余家冲、苗家、王家寨、包包上) | 纳雍县交通运输局 | 贵州成达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S530 纳雍县梯子岩至化作公路起于纳雍大方两县交界达那村东,与 S530 大方县鼎新至梯子岩公路相接,路线向西南跨越六冲河,沿既有县道 716 布设,途径达那村、余家冲、苗家、王家寨、包包上,完全利用县道 716 化作镇至化作街段,继续向西南在化作乡寨安洛村北与规划的 G246 相接,推荐方案路线全长 7.973 公里,其中完全利用段1.18 公里,建设里程 6.793 公里。 | ①大气环境分析 项目所在地空气环境质量良好,该地区的空气环境质量完全可以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道路施工期空气环境影响将主要来自路基施工、灰土拌和及施工和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产生的扬尘污染;沥青铺设产生的沥青烟也将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但这些影响均是暂时的、短期的,在采取一定的消减措施后,对居民区的影响不会很大。 ②水环境分析 该项目在施工期须严格按照环保措施要求做,生活污水经旱厕处理后,定期清理后用作附近农田用肥,施工结束后将旱厕覆土掩埋,施工废水及车辆过水池废水经中和、沉淀后回用,则施工期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地表水系造成大的影响。 施工污水保护措施:施工材料如沥青、油料、化学品等有害物质堆放场地设围挡措施,并加蓬布覆盖以减少雨水冲刷造成污染。筑路材料(如沥青、油料、化学品等)的运输过程中防止洒漏,堆放场地不得设在地表水体附近,以免随雨水冲入水体,造成地表水污染。 道路营运期,降雨产生路面雨水径流,通过雨水排水系统排放,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小。 ③声环境影响 施工期噪声主要是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噪声和物料运输车辆造成的交通噪声,施工中可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少施工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在靠近敏感目标施工时,加装移动声屏障等措施。根据(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第三十六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信息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三)城市道路、公路维修养护作业的; (四)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经上述措施进行处置后,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项目营运期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区域内声环境影响不大。在噪声敏感的设置限速和禁鸣标志,同时加强道路绿化等。 此外,本工程营运期噪声严格执行(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 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第三十条 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防止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条 已建成的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公交车优先选用低噪声车型并安装鸣笛监测仪器。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者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车辆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的通行时间和路线。 综上所述,项目营运期噪声经上述措施进行处置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④固废环境影响 项目施工过程主体工程将会产生83543m³弃方。结合工程路线长度和沿线实际情况,要求设置弃土场1~2处,对工程弃渣进行集中统一处置,禁止弃土随意排放、堆置。 营运期道路沿线居民及过往车辆人员丢弃的生活垃圾,统一由市政环卫人员定期收集清扫送镇生活垃圾堆放场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