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林区各单位(含集体、私营企业)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村(居)民委员会共同成立片区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建立健全制度,制订乡规民约,明确岗位责任,落实预防和扑救措施。
二、现在至5月31日,特别是春节、清明节期间,严禁一切野外违法用火。
(一)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林区及林木边缘地带烧草化灰;
(三)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及乱丢烟蒂、火柴梗;
(四)严禁在林区野炊、烤火、玩火;
(五)严禁在林区庙宇内的外围用火;
(六)严禁在林区进行其它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全体公民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形成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新局面。对违反上述六项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发现森林火灾,必须迅速上山扑火,并积极向当地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电话:3525533)。
四、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各乡镇村(居)委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不断改善防火基础设施,认真落实巡山护林快速重扑等森林防火各项综合措施。
五、依法治火,严格惩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或者酿成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林业、气象、交通、通讯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扑火工作职责;教育部门应认真做好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责任不落实、防火经费不到位、组织扑救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