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梧州市万秀区企业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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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区工矿商贸企业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安委办下发《关于印发梧州市企业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梧安委办〔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梧州市万秀区企业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万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梧州市万秀区企业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
执法(监督)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我区2018年发生多起企业外包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从即日起对有关企业外包作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外包作业单位的定义
此次专项行动中所指的“外包作业单位”定义为受企业委托帮助委托企业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作业工作的公司、单位(个人),是某一企业(称为发包方),通过与外部其他企业(称承包方即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合约,将一些传统上由发包方内部人员负责的业务或机能,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外包给专业、高效的外包作业单位的工作模式。
二、时间安排
自2019年1月10日开始,至2019年4月30日结束。
三、专项治理行动小组分工及执法(监督)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成立4个专项治理检查组,每组组成人员和检查的具体单位由各组负责单位自行确定。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人员问询、当场演示与操作、外部调查等方式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的外包作业单位执法检查。负责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组: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外包作业单位执法检查。负责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局。
第三组:负责交通运输行生产经营等所辖企业的外包作业单位执法检查。负责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第四组:负责水利施工企业、防洪堤和水库等水利设施的外包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其中,城区防洪堤工程由国资委对城投公司(安澜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区水利局。
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上各单位负责辖区内对应的外包作业单位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请以上各单位将《方案》向下级单位传达并贯彻落实,合力将此次执法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
四、专项行动治理内容
各专项治理小组分别对所辖企业开展外包作业单位摸底调查,填写《企业外包作业单位汇总表》(***1),以外包作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专项治理中执法检查具体内容详见《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表》(***2),其中标注“●”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直接处罚项和标注“★”为常用行政职权项,为必检内容。如外包作业方为个体经营,只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法定必须的相关资质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档案等;是否与发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内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即上述检查表中的第12项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检查,落实“五个当场”和“五个一律”制度。在执法专项治理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能够立即整改的,当场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可以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涉嫌违法的,当场启动调查程序,采集关键性、实效性证据;属于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即:凡是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一律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凡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是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凡是不配合执法检查、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凡是存在非法行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二)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落实执法检查痕迹管理制度。执法检查人员要通过执法文书进行记录,对执法检查、复查、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有书面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执法文书中进行文字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三)严格隐患闭环管理,落实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和相应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将由区安委办进行专项挂牌督办。各行业监管部门将协调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对这次专项执法治理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实时推送。重点曝光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营造舆论氛围,形成舆论声势,放大执法效果。
(四)严格警示约谈,建立执法情况反馈制度。检查结束后,对所有问题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实行一个问题一个编号,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建立健全“一企一册”整改档案。同时由区安委办直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五、注意事项
(一)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本方案开展辖区企业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治理行动。
(二)请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按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对主管行业企业的外包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督)治理行动。
(三)请按照本方案(或参照本方案)开展外包作业单位专项行动的各有关单位,于2019年4月23日前将《企业外包作业单位汇总表》、《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表》和《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专项行动统计表》报区安委办,(需签字盖章)。联系人:钟筱怡,电话:3821280,电子邮箱:wzwxajj@163.com。
***: 1.企业外包作业单位汇总表
2.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表
3.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
***1.
梧州市万秀区企业外包作业单位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外包作业单位名称 | 外包作业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外包作业内容 | 作业期限 | 备注 |
***2.
外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梧州市万秀区外包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内容
序号 | 企业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 检查内容 | 检查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1 |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是否属于高危企业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查花名册或工伤保险缴纳记录核定人数) |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法》第九十四条(一) | ||
●★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法》第九十四条(一) | |||||
是否正式发布相关任命文件 | |||||
查看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 |||||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2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 是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 ★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是否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是否明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是否明确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 是否建立考核记录 | ||||
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检查是否有制度文本,抽查制度落实记录) |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总局15号令第四十三条 | ||||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法》第九十八条(四) | |||||
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管理制度 | |||||
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
是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 |||||
是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
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 |||||
●★抽查部分安全操作规程 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一) | |||||
3 | 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行 | 现场抽查隐患情况 | ||
4 | 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 安全生产资金是否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是否签发实施 | ||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9项) | 抽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 | ||||
★对9项主要内容抽查核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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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是否建立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 ●★抽查培训记录,是否有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安法》第九十四条(三)(四) | ||
●★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满足学时要求 《安法》第九十四条(三)(四) 总局3号令第十五条 | |||||
●★离岗6个月以上和转岗员工上岗前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法》第九十四条(三)(四) | |||||
●★是否开展职工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 《安法》第九十四条(三)(四) | |||||
●★再教育培训是否满足20学时 《安法》第九十四条(三)(四) | |||||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档案 《安法》第九十四条(二)(七) | ||||
6 |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 是否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是否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 ●★抽查是否有《危险有害因素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查是否有告知、教育记录 《安法》第九十四条 (三) | ||
7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 是否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抽查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记录《安法》第九十六条 (四) | ||
是否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是否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是否颁布实施 | ||||
8 | 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 进行辨识 |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建立登记档案 《安法》第九十八条 (二) | ||
●★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 |||||
●★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安法》第九十八条(二) | |||||
●★是否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 |||||
●★是否安排专人值守 | |||||
●★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 |||||
●★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 |||||
是否属于高危企业 | 是否向监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 | ||||
9 |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是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 ●抽查安全设施是否进行检测检验 《安法》第九十六条(三) | ||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 《安法》第九十六条(二)(六) | |||||
10 | 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 ★是否发布实施 | ||
●★是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法》第九十四条(六) | |||||
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
●★是否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安法》第九十四(六) | |||||
抽查相关人员是否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有关部门备案 | |||||
应急预案是否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响应程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 | |||||
●★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三年是否修订一次,并有修订情况记录并归档 | |||||
11 | 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签发实施 | ★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台账 | ||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效果评估制度 | |||||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法》第九十四条(五) | |||||
12 |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 | 是否存在承包、承租单位 | ●★是否建立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安法》第一百条 | ||
●★是否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法》第一百零一条 | |||||
★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
★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
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 |||||
是否对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 | |||||
13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是否缴纳工伤保险 | ★查看保单 | ||
★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 | ★查看保单,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参保“安责险” | ||||
14 | 依法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 近1年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是否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制度 | ||
是否建立各类事故、事件登记、处理档案 | |||||
是否开展事故报告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 | |||||
15 | 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 | 是否依法取得合法证照 | 查企业相关证照和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检验检测合格证等) |
标注说明:“●”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直接处罚项,“★"为常用行政职权项。
填写说明:符合要求划“√”,不符合要求划“×”,不涉及内容划“∽”。
备注:1项-11项,13-15项为外包作业单位检查内容,12项发包企业检查内容。
***3.
梧州市万秀区外包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执法行动 单位名称 | 检查外包单位家数 | 发现隐患数量 | 依法采取措施情况 | |||
责令整改 | 立案处罚 | 罚款金额 | 其他处理方式 | |||
填表日期: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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