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合浦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解读
2022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包括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现就以上补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 〔2020〕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 〔2021〕59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补贴政策申请指南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1.强制免疫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病种根据国家强制免疫部署和我区实际情况调整。
2.补助畜禽种类。
(1)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鹄鸦等家禽。
3.补助对象。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 46号)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所属养殖场户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先打后补”资金;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其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由自治区集中进行政府采购,并逐级分发,但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对暂不符合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免疫。
4.补贴资格申请及审核程序。充分利用广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管理平台,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信息化管理,实行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1)“先打后补”资格申请。养殖场户在“先打后补”管理平台申请下一年度“先打后补”资格,并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资格申请。每年8月至12月新建成并投产的养殖场户,可于投产的当月底前申请下一年度“先打后补”资格。养殖场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养殖场户提供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入围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资格申请表。
③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其管理的农户应全部实行“先打后补”,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所管理农户清单,清单包括农户户主姓名、农户养殖畜禽类别、养殖数量以及其所在乡(镇)、行政村名称等内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照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提交资格申请材料。
(2)“先打后补”资格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场户、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先打后补”资格审核,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审核:
①养殖场户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0〕46号)要求备案的。
②养殖场户巳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动物防疫条件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的。
③养殖场户、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④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服务时间未包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结算年度。
⑤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企业、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未提供完整管理农户清单的。
5.补贴标准。某种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年出栏巳免 疫的产地检疫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存栏种用乳用畜禽、 蛋禽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当年自治区政府采购某种强制免疫疫苗平均中标价格×财政补助比例。
当年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某种强制免疫疫苗平均中标价格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知。
6.补助资金申请。每年1月底前,养殖场户在“先打后补”管理平台申领上一年度“先打后补”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表。
(2)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疫苗采购、贮存、使用记录表。
(3)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内容包括疫苗品种、数量、单位、金额)扫描件。
(4)跨县的养殖企业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提供上年度采购疫苗分发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养殖分公司、场户疫苗数量情况总表。
(5)应提供记载有畜禽品种、数量、免疫、标识加施、畜禽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情况的材料。
(6)具备检测资质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或者通过强制免疫抗体检测能力验证的养殖场户实验室出具的畜禽免疫抗体检测报告至少2份,春秋季至少各1份,且免疫抗体合格率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
(7)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先打后补”资金申请条件要求。符合下列要求的养殖场户, 方可申领“先打后补”资金:
(1)按时提交“先打后补”资金申报有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所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来源合法合规,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到。
(3)所提供的记载有畜禽品种、数量、免疫、标识加施、畜禽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情况材料,以及强制免疫疫苗采购、贮存和使用的台账应完整、真实。
(4)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年度内未因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被处罚。
(5)年度内未申领农业农村部门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使用农业农村部门因更新应急储备疫苗需要分发的或因疫情防控需要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除外。
(6)符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其他要求。
8.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每年4月底前,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先打后补”管理平台完成上一年度“先打后补”资金审核,生成审核汇总表后,通过“先打后补”管理平台提交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补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先打后补”资金。
(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和对象。
(1)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2)补助范围:养殖环节病死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因素分类确定(具体见表1)。
表1: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处理方式 | 补助档次 |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元/头) | |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 | 40-60 |
养殖场户 | 20-30 | ||
1. 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不含 )以上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 | 80-100 | |
养殖场户 | 50-60 | ||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 1. 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 10-20 |
1. 满1月龄, 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且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 体重20公斤(不含 )以上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 30-40 |
注:各县(市、区)确定补助档次每年只能选择是否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加施标识或体重其中一种。
3.补助申报流程。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要通过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2022年1月1日起,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未通过监管平台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不予补助。
(1)养殖场户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①养殖场户在监管平台上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时间、地点、数量、标识、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按照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定传送方式,上传标记有养殖场全称或养殖户主、处理时间、地点、处理死猪头数等信息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
②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如实填写《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
③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对养殖场户上传到监管平台的照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以及上传的无 害化处理过程视频进行核验,核验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时间、地点、数量、耳标、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的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电子签名确认,提交县农业农村部门。
(2)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①无害化处理厂在监管平台上传收集病死猪时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处理方法等信息,病死猪来源的养殖场户交接人员应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上传保存,生成对应的收集单。
②无害化处理厂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过程中,通过监管平台生成《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及相对应的无害化处理单(应关联显示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和入库单号)。
③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人员根据该厂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其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等信息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
④每月底前,无害化处理厂申报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监管平台导出《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情况月度统计表》并按规定盖章,同时提供病死猪放入无害化设备处理过程的视频,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需提交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的视频截屏打印纸质材料和摆放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照片。
(3)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在暂存点存放,再从暂存点运往无害化处理厂的补助申报流程。
无害化处理厂从暂存点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与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审核流程一致,并增加提供《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和《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通过监管平台填报《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并生成相应的入库单(应注明通过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入库单号、调运单号)病死猪离开暂存点时,从监管平台打印与入库单数据和来源相符的《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并签名、盖章确认。收运、暂存病死猪的信息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监管平台电子签名确认。
(三)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病种、畜禽类别)。
(1)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阳性、确诊疫情扑杀的生猪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生猪。
(2)口蹄疫:病原学检测阳性、确诊疫情扑杀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动物。
(3)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病原学检测阳性、确诊疫情扑杀的鸡、鸭、鹅、鸽、鹄鸦等家禽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家禽。
(4)小反刍兽疫:病原学检测阳性、确诊疫情扑杀的羊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羊。
(5)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牛、羊。
(6)结核病: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检测阳性的牛、羊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牛、羊。
(7)马传染性贫血: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马。
(8)马鼻疽: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检测阳性的马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马。
(9)包虫病: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检测阳性的牛、羊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牛、羊。
2.有以下情形的,不子申报扑杀补助:
(1)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导致动物疫情发生被强制扑杀的。
(2)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的。
(3)拒绝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的。
(4)违法违规调运的动物或二次饲养调运动物落地后未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引发疫情或监测结果为阳性被扑杀的。
(5)隐瞒或不按规定报告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6)发生动物疫情或监测阳性动物,未按规定落实紧急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
(7)出售、转移或乱丢弃发病动物或监测阳性动物的。
(8)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的。
(9)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的。
(10)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明确不予扑杀补助的情形。
3.补助对象。强制扑杀补助对象为依法被强制扑杀的动物的所有者。
4.补助标准。按照畜禽生长阶段及用途划分不同等次,其扑杀补助标准范围为:猪200元—1200元/头,奶牛2000元—6000 元/头,耕(肉)牛1000元—3000元/头,羊300元—500元/只,鸡、鸭、鹅 3元—15元/羽,鸽、鹄鸦2元—5元/羽, 马500元—12000元/匹(详见表2)。
表2:畜禽强制扑杀财政扑杀补助标准及补助比例
畜禽类别 | 补助档次 | 补助标准(元/头、 匹、只、羽) | 补助比例及补助档次要求 |
猪(非洲猪瘟) | 大猪(体重90公斤或7月龄及以上) | 1200 | 1.中央财政补助 80%,自治区财政 补助 10(自治区有关厅局直属养殖场自治区财政补助比例为 20% ),市县财政各承担 5%。自治区财政 2021-202年对 2020年8 个脱贫摘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 5%的补助比例(即免除上述县县级承担部分)。 2.同一养殖场户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只能选择体重或年龄其中一种补助档次。 |
中猪(体重41- 89公斤或4—6月龄) | 750 | ||
小猪(体重40公斤或3月龄及以下) | 300 | ||
猪(口蹄疫) | 大猪(体重90公斤或7月龄及以上) | 800 | |
中猪(体重41—89公斤或4-6 月龄) | 500 | ||
小猪(体重40公斤或3月龄及以下) | 200 | ||
奶牛 | 成年奶牛(体重 401公斤或 18 月龄及以上) | 6000 | |
青年奶牛(体重101—400公斤或7—17月龄) | 4000 | ||
犊奶牛(体重100 公斤或 6月龄及以下) | 2000 | ||
耕(肉)牛 | 成年牛(体重401公斤或18月龄及以上) | 3000 | |
青年牛(体重101- 400公斤或7- 17 月龄) | 2000 | ||
犊牛(体重 100公斤或6月龄及以下) | 1000 | ||
羊 | 成年羊(体重21公斤或7月龄及以上) | 500 | |
燕羊(体重20 公斤或6月龄及以下) | 300 | ||
鸡、鸭、鹅 | 大鸡、大鸭、大鹅 (3.1公斤或17 周龄及以上) | 15 | |
中鸡、中鸭、中鹅(体重0.26—3 公斤或5-16周龄) |
10 | ||
小鸡、小鸭、小鹅(体重0.25公斤或4周龄及以下) |
3 | ||
鸽、鹄鹄 | 大鸽、大鹄鹄 (7周龄及以上) | 5 | |
小鸽、小鹄鸦 (6周龄及以下) | 2 | ||
马 | 成年马(13月龄及以上) |
12000 | |
青年马 (7—12月龄) |
9000 | ||
马驹 (6月龄及以下) |
5000 |
5.扑杀数量认定。强制扑杀畜禽数应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与畜禽所有者双方共同确认。
6.补助资金发放。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在本级批复预算或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20天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在发放强制扑杀补助前,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补助结果(包括补助养殖场(户)全称、强制扑杀畜禽类别、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