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户办法与人才引进迁户中的综合评价积分制政策有何不同
积分入户办法与人才引进迁户中的综合评价积分制政策有何不同?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积分入户办法与人才引进迁户综合评价积分制政策分属两条不同的入户渠道,在政策框架、适用对象、执行主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从政策框架上看,人才引进迁户综合评价积分制政策制定的依据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即对不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通过综合评价积分制政策审批引进。因此,该项政策属于人才引进政策而非单纯的入户政策,入户只是人才引进政策需要衔接的事项之一。积分入户办法制定的依据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是项单纯的入户政策。从适用对象上看,人才引进迁户综合评价积分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人才引进基本条件且具备一定学历或技术技能水平的非户籍人口,积分入户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深稳定就业及居住满一定年限的非户籍人口。若两类渠道的政策条件都符合,应首先考虑人才引进迁户渠道。从执行主体上看,人才引进迁户综合评价积分制政策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调进干部、招调技术工人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积分入户政策由公安部门直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