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源区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暂行)
为进一步健全晋源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晋源区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
一、评估原则
定期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定期文件评估,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开展,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二、评估范围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者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三、评估方式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评估区政府出台及区直各部门出台制定的政策措施;区直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内部评估各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
1、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2、评估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结果处理
1、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2、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3、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转送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4、评估结果报送区政府,并抄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