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福绵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总述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玉林市福绵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粮食经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9〕16 号)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部门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随机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储备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二)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三)对粮食收购活动检查
(四)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五)粮食储存企业粮食销售出库质检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检查
(七)对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的检查
(八)对粮食经营者使用运输工具的检查
(九)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十)粮食库存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储备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检查:1.福绵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2.福绵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运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3.福绵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4.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执行情况。
(二)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检查: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3.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4.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三)对粮食收购活动检查
检查:1.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2.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3.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4.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5.粮食收购者在粮食收购中是否有压级压价或者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四) 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检查:1.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经营者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3.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情况;4.经营者是否违反最低、最高库存规定。
(五)粮食储存企业粮食销售出库质检
检查:1。出库粮食储存年限;2.粮食出库前是否进行质检;3.销售出库粮食的流向。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检查
检查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七)对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的检查
检查:1.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2.粮食是否与有害物质一起混存;3.是否按规定使用化学药剂;4.化学药剂是否按规定存放管理。
(八)对粮食经营者使用运输工具的检查
检查:1.运输工具是否被污染;2.粮食包装材料是否合格。
(九)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检查:1.仓储单位是否按规定备案;2.备案仓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动;3.仓储单位业务类型仓容规模是否真实或有变动。
(十)粮食库存检查
检查:1.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及储存安全情况;2.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3.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4.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福绵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福绵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福绵区储备粮,对福绵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福绵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福绵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7号公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2016年2月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16〕207 号)第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2004 年11 月16 日)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发改委令第5号)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四)《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
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2020年5月29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