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明年调高超10
日前,市政府办下发通知,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均在10%以上。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调增28元,平均调增幅度为12.4%,即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由每人每月255元提高到283元,增幅为11%,其他县(市)区由每人每月225元提高到253元,增加12.4%。农村乡(镇)非农户由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223元,增加14.4%。全市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调增180元,平均调增幅度为11.4%。即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由年人均保障标准1510元提高到1690元,增加11.9%;调兵山市、清河区由年人均保障标准1610元提高到1790元,增加11.2%;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由年人均保障标准1710元提高到1890元,增加10.5%。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同时调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由现行的3300元提高到3660元,增幅为10.9%;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由现行的1800元提高到2020元,增幅为12.2%。
新标准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标时间在11月1日后的,补发11月1日至调标时间之间的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本次城乡低保调标所需资金从省、市下拨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中解决。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原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比例承担。
信息来源:铁岭日报
作者 杨葵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