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发〔2020〕2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支持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0年11月16日第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运营发展,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平台建设,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现对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入驻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构建优质营商环境
1.鼓励物流中心先行先试,为入驻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持复制推广“分送集报”、“保税展示交易”、“自行运输”、“货物分状态监管”等自贸区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和经验,开展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贸易便利化和投资外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最大限度发挥物流中心开放创新的平台优势。
2.对入驻企业优先开展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培育和高级认证,物流中心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积极推广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等作业模式,对防疫物资、鲜活农产品等开辟绿色通道和专用窗口,实施快速验放,确保通关“零延时”。
3.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物流中心为企业提供出口退(免)税优先办理绿色通道,货物经报关进入物流中心且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税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在物流中心设立银行、商业保理机构服务网点,为入驻企业开展外汇结算、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开展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利率。
二、鼓励开展保税监管业务
5.物流中心自运营之日起,前三年进出口额分别实现3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1亿美元,每年给予物流中心运营企业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6.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入驻企业通过开展保税业务实现进口的,年进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进口额在入驻企业中排名前十的企业,按进口额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7.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物流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当年通过跨境电商业务实现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且在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中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
8.鼓励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对设立在物流中心展示交易中心内、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租赁之日起按租赁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9.入驻货代企业、物流企业等在进出口报关、转关、装拆箱、国际中转、保税存储、集货拼箱出口、分拨货物的集装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数量达到200个标箱/年的,给予50元/标箱的奖励。单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年。
三、保障措施
10.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年限暂定为3年。
11.对带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率高、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龙头企业以及对物流中心发展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12.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入驻企业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报,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对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初审上报,由市商务部门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由物流中心经营企业负责扶持资金的代发放。
13.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现挤占、挪用、截留、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4.除上述财政奖励政策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同一企业、同一政策类型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继续享受国家、山东省及菏泽市制定的其他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
15.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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