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需注意民法典中保证责任的调整——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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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6日发表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往往是债权人,而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有着巨大的差别。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之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情况下,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民法典》新规定担保人并不天然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未来金融机构在签订保证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注意保证方式的约定,否则将被推定为一般保证。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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