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滩四期砂场清障项目评选腾退服务单位的公告
关于江滩四期砂场清障项目评选腾退服务单位的
公 告
为了保障江滩四期砂场清障腾退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对江滩四期砂场清障项目腾退服务单位进行公开选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江滩四期砂场清障项目东起长江边,南至江滩41号码头,西临沿江大道,北达朱家河大桥。腾退总户数约24户,腾退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8万平方米(最终数据以房屋测绘部门和审计单位数据为准)。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腾退工作。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参照《江岸区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服务单位选定工作办法》(岸城乡[2013]2号)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相关要求
1、报名时间:2015年8月7日下午15:00—18:00,2015年8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2、报名地点:江岸区兴业路145号江岸科技大厦三楼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3、报名、咨询电话:(027)65695396,186****9536
联系人:尹军
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报 名 须 知
根据《江岸区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服务单位选定工作办法》(岸城乡[2013]2号)精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江滩四期砂场清障项目腾退服务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东起长江边,南至江滩41号码头,西临沿江大道,北达朱家河大桥。腾退总户数约24户,腾退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8万平方米,涉及19家砂场和1家煤厂。
二、报名交件
申报江滩四期砂场清障项目腾退服务单位必须是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申报单位须提供的具体要件为: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关于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腾退工作的承诺书;
3、申报单位关于《江岸区房屋征收签约服务单位奖励与处罚暂行办法》(见***一)的同意书;
4、企业认为可提升企业信誉、显示业绩、证明实力的有关资料(近3年从事的项目业绩,包括项目名称、资金使用情况、完成时限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信访投诉等情况);
5、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人员分配、现场管理、工期安排、资金预算);
6、项目信访维稳工作实施方案、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7、项目经理基本资料及项目经理关于专门从事本项目的声明。
三、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到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名并按照要求提交报名要件。
2、资格审查。报名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由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各报名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评委产生。报名资格审查期内,由区水务局、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从《江岸区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服务单位评审工作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人数为9人。
4、评选报批。报名资格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召集资格审查通过的报名单位集中到场,由评委根据各单位的竞选陈述及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分,结果现场公布,评分最高的参选单位将作为首个候选对象报区政府审批。
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一
江岸区房屋征收签约服务单位
奖励与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征收签约服务单位的考核、奖励与处罚。
征收签约服务单位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所在街道指挥部根据《江岸区征地拆迁项目代办单位选定工作暂行办法》选定的具体实施调查摸底、征收动员、征求意见、洽谈补偿、服务签约、组织搬迁和房屋拆除等项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征收政策法规,未发生违法违规征收情况。
2. 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街道指挥部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检查。
3. 认真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重点是各类督办件、信访件的落实,要求材料内容真实,数据统计准确,上报及时。积极配合政府确定的房产测绘、审计公司、评估机构在征收现场开展的各项工作。
4. 依照《区城乡统筹办关于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该地块的场容场貌、环境保护、工地卫生、安全作业等管理和维护职责。拆除前须提交书面拆除方案,经街道指挥部确认方可实施,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做到无安全事故、无噪音、粉尘污染引发的重大投诉。
5. 按时完成与被征收人的签约及送审工作。
6. 征收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做好场地平整和移交工作,整理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并规范建档。
7. 确保征收项目全过程稳定,不发生重大群体上访事件。
8. 征收实施过程中,如遇突发意外事件,严格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四条 考核
根据征收签约服务协议约定项目完成情况,街道指挥部对征收签约服务单位对照上述8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符合以上条件的,考核为合格;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街道指挥部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奖励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征收签约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给予服务费;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且提前完成征收任务的,除按协议约定的标准给予服务费外,根据提前时间、项目规模、难易程度、各单位反馈意见等情况另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比例标准由街道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处罚
(一)因文明施工、重大投诉等问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项目规模、难易程度、各单位反馈意见等情况扣减征收签约服务单位工作经费的3%—8%进行处罚。
(二)因安全生产、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紧急突发事件等问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项目规模、难易程度、各单位反馈意见等情况扣减征收签约服务单位工作经费的5%—15%进行处罚。
(三)因延迟完成征收任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延迟时间、项目规模、难易程度、各单位反馈意见等情况扣减征收签约服务单位工作经费的10%—25%进行处罚。
以上具体处罚的比例标准由街道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对违法违规征收行为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由街道指挥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街道指挥部在与征收签约服务单位签约之前,向其宣传本办法。各单位同意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征收签约的前置条件。本办法作为征收签约服务协议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