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服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伊春市金融服务金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处罚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不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理由 | 权力层级 |
1 | 融资担保 | 对受到罚款处罚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是 |
| 市(地)、县(市、区) |
2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是 |
| 市(地)、县(市、区) |
3 | 融资担保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是 |
| 市(地)、县(市、区) |
4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等措施的处罚 | 是 |
| 市(地) |
5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是 |
| 市(地) |
6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 是 |
| 市(地) |
7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处罚 | 是 |
| 市(地) |
8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是 |
| 市(地) |
伊春市金融服务局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不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理由 | 权力层级 |
1 | 融资担保 | 责令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融资担保公司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行政强制 | 否 |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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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金融服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融资担保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县(市、区) |
2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县(市、区) |
3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 |
| 融资担保 | 对受到罚款处罚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县(市、区) |
伊春市金融服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融资担保 | 对受到罚款处罚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县(市、区) |
2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县(市、区) |
3 | 融资担保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 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县(市、区) |
4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等措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 |
5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 |
6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 |
7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 |
8 | 融资担保 |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仍重用规则〈试行〉》 | 市(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