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24889号案原告翟官杰诉被告林子进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子进、许燕: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24889号案原告翟官杰诉被告林子进、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2488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林子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原告翟官杰,并支付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予原告翟官杰;二、被告许燕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林子进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翟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6元(原告已预交1806元),由原告负担406元,由两被告负担14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4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