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沈阳谱康医院予以撤销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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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04日发表
经业务主管单位皇姑区卫生健康局查实,沈阳谱康医院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要求,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等相关规定,拟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上述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可以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皇姑区民政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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