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期)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9期)》(2019年第47号),涉及我区2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该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广州市广百新悦悠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经营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广州市广百新悦悠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色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330ml/瓶;生产日期:2017-07-20),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
经查明,广州市广百新悦悠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广百新悦悠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没收所扣押的饮用天然矿泉水3瓶(南食药监行罚〔2018〕213号)。
二、生产者佛山市南海区家冠食品厂生产的西樵大福饼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福又满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南海区家冠食品厂生产的西樵大福饼(规格:268克/袋;生产日期:2018-09-27),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经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区家冠食品厂留样的西樵大福饼(规格:268克/袋;生产日期:2018-09-27)进行监督抽检及相关取证,未有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11月14日在流通环节被抽检的“西樵大福饼”产品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要求是当事人在生产环节造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佛山市南海区家冠食品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812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