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执行实行拘留
2006年4月29日,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区环保局的申请,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又不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某小区内的饮食店实施了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该饮食店的经营者拒绝配合,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他们依然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并辱骂执法人员。为了保证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法院依法对带头闹事的违法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将根据该违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司法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妨碍法院执行公务、辱骂执法人员的经营人员。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