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欧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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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7日发表
欧锦燕:我局于2016年12月2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城处字〔2016〕3506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城强催字〔2017〕3501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地址:荔湾区茶滘路92号,电话:020-81557419),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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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7:54:12重新编辑